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通用3篇)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因工作需要也可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资金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负责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报送任职参股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条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