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责任心的心得体会(通用30篇)
瑞恩没有放弃,又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终于攒够了钱,在非洲打了一口井,被人命名为“瑞恩的井”。
瑞恩对那些非洲的孩子本来是没有责任的,但他认为自己有义务去帮助他们,为了自己的梦想而奋斗,从而达到自己的目标。
因为世间有了那么多敢于承担责任的人,世界才会充满希望,更加美好。
最新的责任心的心得体会 篇21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关乎党的生死存亡。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涉及面广、关联度大、影响力深,我们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履行,推动其全面落实,发挥其重要作用,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认清形势,当好反腐倡廉“明白人”
虽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当前滋生的土壤依然存在,反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一些不正之风和腐 问题影响恶劣、亟待解决。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观念。
一是认清反腐倡廉工作总体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涉腐面不断扩大、涉腐人员不断增多、案件性质越来越恶劣,严重影响到党心民心。反腐倡廉,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我们基层的领导干部不能再抱有“等、拖、混”等不良的思想,更不能有事不关己的想法,必须要立马醒悟、立即行动。
二是认清惩治的新要求,增强压力感。“老虎”、“苍蝇”一起打表明了中央惩治的决心和信心。不仅打,还要严打,体现了打击的力度空前。不但要打“上山老虎”、“下山老虎”,还要打“纪检老虎”,让分子丢掉最后的心存侥幸。反腐已没有了禁区、没有退路,党政“一把手”面对问题要敢于揭盖而不能捂盖,严防小问题长成大案件。
三是认清预防的新思路,增强自律感。有效预防才是反的治本之策,而牛栏关不住猫,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将权力的笼子织紧织密。因此,要深刻认识到制度就像镣铐一样约束着我们,但也像保护网一样保护着我们,让我们在合法合规的区域里安心做人做事。要完善制度、认可制度、敬畏制度、遵守制度,在制度的约束和保护下大胆地抓发展、谋事业。
二、突出主体,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是空洞的口号。党组是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心骨”,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能抓得风生水起。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作为责任主体要勇于担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能掷地有声。党组要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关键要清醒地认识到,“落实主体责任不是简单表态、不能务虚,必须务实,要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同时,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不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义务和责任,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参与,经常关注关心,多到县区、企业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难题,要有担当、要有行动,给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力指导和支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干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实现“不能腐”。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解 决问题的途径,才能从最深处铲除,才能把制度的创新与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进而全面深化,有力遏制蔓延势头。
三、健全机制,规范日常工作,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走向常态化。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切实做到工作程序化,活动内容规范 化,以健全的制度保证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动作。
二是坚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五个不许”的规定, 建立健全廉洁自律档案。
三是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来信、来访案件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四是定期组织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 评;做好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将会议情况上报。
五是大力推动办事公开,提高优质服务,方便办事人员;公布工作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 监督,从而不断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
总之,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是我们党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并紧紧抓住不放的重要工作。我们党员干部都承担着重要责任,唯有做到尽职尽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才能遏制蔓延势头,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进展和成效。
最新的责任心的心得体会 篇22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