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通用32篇)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新版《安全生产法》显著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勺罚款。
(二)显著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一一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一一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12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
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22
通过《安全生产法》的培训和案例学习,让我清楚了全员安全责任的定义。这就要求工作中每个岗位,每名职工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主动落实安全作业章程,切实压实个人安全责任。尤其作为铁路运输服务窗口单位,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更多,这就要求我们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加强安全工作的'事前预想、事中控制和事后应急处置,做到防患未然、未雨绸缪。安全意识的树立,安全习惯的养成,源于制度和法律的约束。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的学习,认识到了违章、违纪、违法带来的安全惨痛后果和后期法律追责的严肃性,触动内心。因此只有在安全工作中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如坐针毡的警惕心态,才能真正把安全工作化于内心、外化于行、落在实处。
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23
新法施行,亮点颇多。新安法亮点颇多,如将“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升至“至上,生命至上”的新高度,在“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了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全面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推动行政处罚由“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行政执法由“软”变“硬”,并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良法已备,善治何行。为保障这些新规定、新要求落地,新安法将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有关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并从法律层面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以法律的刚性约束来确保改举措落地见效。
唯有安全,方能行远。安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做好安全生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要求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24
20xx年9月1日,新版《安全生产法》正式生效,站内全员掀起学习热潮。作为一名特高压检修人员,不仅需要不断学习专业技术,还要及时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思想、新理念,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现场安全管控能力。
我们要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新版《安全生产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始终把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对于我们一线人员,这些不仅仅是文字、口号,应该是悬在心头的一把尖刀。
同时,新版《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单位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工作负责人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营造出一种不敢出事故,出不起事故的氛围,保持我们对安全生产的敬畏心理。
通过这次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让我意识到,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做好设备巡视、看住现场作业人员,关键还是在于如何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及思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我们只有不断学习专业技术提高风险辨识能力,不断提高现场安全管控能力,才能从根本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质量。
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25
在了解新《安全生产法》后,我对安全生产知识的熟悉度更进一步。心中逐渐形成“懂安全,重安全,护安全”的价值理念,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作为一名客车检车员,我会强化自我安全意识,在工作岗位上严守作业规章制度,牢牢守住作业安全底线。在维修方面做好车辆配件设备的精检细修,拧紧每一颗螺丝,测试好每一次制动机性能试验,消除客车故障的安全隐患。同时,在单位组织安全培训时要踊跃报名参加,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因为所学到的知识理论和实操过程将会是今后日常生活碰到的`。即使遇到突发性事件也能够有清晰的安全措施去控制应对。在面对同事触犯安全作业红线时,我也会立马制止和纠正其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为生命只有一次,自身的人身安全同样重要。维护好车间安全生产是每个人的义务,我也同样不例外。这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技术,还要具备工作中善于观察的能力,将安全问题扼制在源头。今后我会认真学习好新《安全生产法》,将里面的安全知识付诸行动,为列车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26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也是我们应急执法队伍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安全管理责任更全、行政处罚措施更严、生产“三违”成本更大,这对于企业来说既是“紧箍咒”,也是“保护圈”。新安法的修订,对于我们安全管理执法人员来说,最主要的'是做到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