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通用34篇)
(五)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行费按下列约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在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由乙方对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实行委托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位费。
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结余部分,用于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2、绿地养护费用;3、弥补甲方同意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便民服务费用,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三十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费用,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若委托乙方维修或提供服务,双方应签订协议,乙方按约定收费标准向享受服务的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三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签订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内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设置的户外经营性广告和商亭、摊点等有偿使用协议并由乙方负责收取有偿使用费。
有偿使用费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用于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2、绿地养护;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便民服务费用;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标准管理物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不按规定和甲方审定的计划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权制止。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导致物业失修失养,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元的;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八条 因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由乙方负责筹集,因维修资金筹集不足造成物业失修失养导致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和的,由未交费的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合同有效期内突发性紧急抢修排险工程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由相关业主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乙方负责于工程开工起15日内收缴,逾期未交纳的,按应分摊金额的%按日交纳滞纳金。
乙方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有关各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根据委托管理事项,甲、乙双方办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期满前二个月,甲、乙双方应作出是否续签合同的决定。
任何一方决定不续签合同的,甲方即行组织招投标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四条 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页,一式3份。
甲乙双方各执1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因房屋建设质量、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
(一)由济南市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物业构成细目
2、《业主公约》
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辽宁电力第四工程公司办公大楼(电力大厦)及其附属和共用设施全权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管理的范围及事项
(一)、管理范围:
甲方将位于文圣区青年大街九十九号及其区域范围内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物业类型:写字楼
建筑占地:17666.49平方米建筑面积:13556平方米
(二)、管理事项: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包括:屋顶、梁、板、柱、墙体等承重结构,楼梯间、门厅、走廊、墙地面等。
2、区域内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供水、供暖、供电、照明、消防及其他设备设施。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管理。
5、公共卫生的清洁、垃圾收集、清运。
6、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安全巡视、门岗值勤、安全监控、人员登记。
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二、委托管理期限:一年。即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一)、甲方: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遵守公约。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执行情况。
5、向乙方提供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
6、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图纸、档案、资料。
7、负责保证按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8、协助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11、参与确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2、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乙方和乙方人员,有权终止或要求调换人员。
13、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乙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
2、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各项管理目标和经济指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物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和甲方检查监督。
3、根据需要制定维修方案,报甲方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权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监督。
5、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定期报告工作。
6、对物业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7、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8、负责测算管理区域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标准与依据,严格按标准收取费用。
9、依照甲方委托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