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图书著作权)(精选34篇)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1.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1.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口1/口2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11.2.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____(地点)的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2.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13.1本合同文本由口甲方口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3.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和签署
14.1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4.2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4.3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具有约束力。
14.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15.l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本合同附件如下:
许可使用作品清单、权利证明书、其他。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图书著作权) 篇28
许可方:
法定代表人(公司单位方填写):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许可方:
法定代表人(公司单位方填写):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许可人依法享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作品的著作权,具体作品清单见附件一,现许可人将附件一清单所列作品的相应的著作财产权,授权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人依法授权许可被许可人使用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作品,许可使用的版权种类范围包括以下几项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使用权。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人依法授权被许可人使用的权利是 (专有或非专有许可),且被许可人可再授权许可给中国移动手机动漫基地,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使用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作品。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许可人依法授权许可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附件一所列之作品,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使用。
许可使用的时间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本合同法律名词解释
(一)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也称作经济权利。该权利与作者人身可分离,可以转让。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依法继承。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包括:
1.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不属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复制权。
2.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己或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有权决定作品复制件的发行数量、方式和范围,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
3. 出租权。即以有偿方式许可他人临时使用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的行使要受他人权利的制约。如展览他人享有肖像权的作品时,展览权人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方能行使展览权。
5.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己表演或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还可声明该作品禁止表演。
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等作品的权利。
7. 广播权。即以无线、有线方式或者通过扩音器等技术设备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的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其载体主要是电影、电视、录像。摄制应是一次性的,若对他人已经制作好的影视作品进行拍摄,则不能算是摄制,而是翻拍。
10. 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适用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
11.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它是国际著作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多适用于文字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领域),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 汇编权。即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集编排成一部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不适用于立体美术作品。 以上十三项权利为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
14. 许可使用权。即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有权与他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将作品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在一定期间内加以使用并向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即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将作品中的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在一定期间内,许可给他人加以使用并向其收取使用费,所签订的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包括专有许可与非专有许可。
(三)专有使用权,指著作权人只授权某人使用其作品,从而该使用人取得对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不得将该作品在授权使用期限内再授权第三人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指在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人授权某人使用作品后,还可以将该作品再授权第三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人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就属于非专有使用权。
九、本合同附件内容:
一、《许可使用作品目录》;
二、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许可人 :(签字/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许可人:(签字/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于
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图书著作权) 篇2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由国家版权局授权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转付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鉴于,乙方是一家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的公司,现与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合作为手机用户("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希望被许可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用于上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