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精选33篇)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风险告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与业委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使法律关系变得非常复杂,纠纷的类型和成因更显多样化。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交织在一起。再例如,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的交叉。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权利来源,是对物业实施相应管理的依据和标准,起到了连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关键作用。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的严谨与否,直接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能否顺利开展物业服务活动,从而最终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物业服务合同是整个物业服务关系的核心。它是建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尤其应明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事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标准版】8号)
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司法解释
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可见,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合同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5
甲方:深圳市 业主委员会
乙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深圳 业主大会 年 月 日投票表决,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得深圳 物业管理服务权。管理服务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截止。为保障 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小区位置:深圳市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管理及服务面积: 平方米(其中管理用房 平方米,服务用房 平方米,独立、包括室内车库 个,计 平方米,管理人员宿舍 平方米)
住宅面积: 平方米
住宅户数: 户
(截止 年 月 日,业主入伙户数 户)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承担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别墅围墙外墙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承担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雨水排放系统,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承担 小区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承担 小区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承担 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包括别墅墙内屋外小区消杀,公共区域(包括红线外边缘)的绿化等。
6.承担 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对 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 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8.为 业主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9.做好 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建立、保存,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移交甲方。
10.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目标。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按深圳市优秀住宅小区考评标准执行,详见深圳市住宅局文件(深住[1997]13号)。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定的《深圳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作为本合同的必须附件。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
1.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物业和 物业每平方米 元/月(不包括本体维修基金)
2.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期超过1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进行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纳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4.对故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费,拒不改正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水务部门授权,乙方有权停止供水服务。
5.乙方对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份,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的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6.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承诺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吃霸王餐”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乙方应作好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欠缴户数(仅限空置、拍卖问题房)在一个管理年度期间最多不得超过15户,否则,超过部分的管理费以佣金抵扣。
7.乙方应按规定购买车场保险、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等财产保险,按规定为其员工办理普通社会保险(按深圳相关标准)和人身意外保险(每人100元/年)。保险费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开支。
8.乙方应按政府、行业法规,如实列支物业管理服务成本费用,按政府规定提取10%的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不得隐瞒物管收入,虚报多报支出费用。乙方弄虚作假,乱收费,做假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
9. 物业管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3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特殊情况延迟公布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10.甲方有权聘请独立会计审计机构每年对上述帐目进行查验审核一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支出。乙方提供的帐务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将构成甲方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第五条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
1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25元,随物业管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然后以业主委员会名称单独建帐列项,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2.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物管公司先立项报价,业主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才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
3. 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3个月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1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15日以前。账目公布前由业主委员会送交物业管理公司核查等因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