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药品采购合同书(通用30篇)
二、质量标准
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包装标准
乙方提供的所有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护措施进行包装和运输,每个包装箱应附有详细的包装数量清单。对于组装或散装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护措施进行包装,并提供药品清单。
四、采购时间
除抢救药品外的常规药品,丙方每周一至二向选定的配送公司出具采购计划,以便乙方组织供货配送。
动词 (verb的缩写)分销服务
乙方应在收到丙方采购计划后72小时内送达医疗机构,并亲自验收交接,配送率不低于项目计划的70%。如果由于交通原因,货物可能在非工作时间交付,应提前通知丙方相关人员等待,以免货物到达时无人接收。
不及物动词伴随服务
乙方应向丙方提供以下陪同服务:
1、现场搬运或仓储药品;同时,丙方将提供协助。
2.丙方应及时更换破损、不合格、过期、淘汰等不符合约定的药品,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票货同行,方便乙丙双方验收交接..
七、药品退货
丙方因药品流通不畅需要退换的药品,必须在药品到期日前三个月提交给乙方。逾期不到三个月,乙方拒绝接受退货的。
八.支付药费。
1.所选药品的支付由江宁区卫生系统核算中心结算支付,丙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支付备案。
2.每月账单截止日期为20日,丙方按照局财务部的要求汇总并上报所有发票到采购中心。20号以后的发票会计入下个月。
3.从下月起,局会计中心将在第三个月内支付全部发票款项(如采购中心在10月20xx收到丙方提交的发票时,会计中心将在去年10月支付发票款项)。
4.款项应直接划入乙方合法账户(以合同账户为准,书写应清晰准确)。
九.权利和义务
1.如遇紧急情况或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丙方应按& ldquo邻近原则& rdquo及时购买。
2.乙方应确保所选药品不存在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知识产权纠纷。如有争议,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
3.乙方提供的药品被丙方使用时,由于报告、检查等原因发现质量问题。,由乙方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丙方造成的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如丙方扣留正常发票,未能按时向甲方和会计中心报告,乙方可直接向江宁区卫生局纪委报告,江宁区卫生局绝不容忍任何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___.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的药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剂型、产地、质量标准和交货期限,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医疗纠纷赔偿)。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已自觉履行该合同报价绩效的责任& rdquo:在配送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在采购中心发出提醒通知后7天内撤回或无法交付项目(以邮局盖章日期为准)的.,每项目罚款5000元,共计3个项目(包括7天内无法交付且被迫撤回投标的)撤销其全部配送资格。
3.如果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7天支付的,违约金为未付金额的5%,直至甲方支付应付金额,但最高违约金不得超过未付金额的50%。
___I。管理服务费
根据《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甲方应在本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收费。
十二.合同生效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暂定为一年。
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补充规定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签订集中采购配送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本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在江宁健康网公示。
3.乙方和丙方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交换和索取所需的各种资质文件,存档备查。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中医院药品采购合同书 篇9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
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