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精选25篇)
13.4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完成未了债务。
13.5 本合同用英文书就,一式4份,双方各持2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条和附件1至7组成,合同正文与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对一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航空挂号信件邮寄,一式2份。
第十四条 法定地址
14.1 受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14.2 出让方名称:
地 址:
电 传:
电 话:
14.3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 出让方
(签 字) (签 字)
附件一
出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中国公司
日 期:年月日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有关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产品的专有技术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出让方的要求在此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美元(大写:美元)的号不可撤销的保函。
我行在收到受让方的书面通知,说明出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个月内,未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履行其交付技术资料的合同义务后15天内,愿将上述金额连同按年息%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给受让方。
本函自出具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公司全部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技术资料后即告失效。
附件二
受让方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公司
日 期:年月日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有关受让方从出让方引进的专有技术金额为美元(大写:美元)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受让方要求在此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即美元(大写:美元)的号不可撤销的保函。
合同总价%(百分之)已由受让方事先支付给出让方。
在出让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而受让方未能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付款给出让方的情况下,我行在收到出让方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将受让方应付给出让方的有关金额连同按年息%(百分之)的利息支付给出让方。
按合同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如有任何应由出让方付给受让方的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按合同第条的规定从任何付款中扣除。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开始生效,在受让方支付完最后一笔付款后即告失效。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篇25
(一)前言
前言主要是说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名称及营业地址,以及订立合同的背景目的。其中“鉴于”条款对与签订合同有关的背景情况作出说明,通常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缔约意图、目标、被许可技术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他不宜放在合同条款中叙述的内容。对于专有技术而言,首先需表述的是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在涉及到第三方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就必须明确其所有权及分许可权等。
(二)定义条款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是指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以上对象的组合。具有实用性、机密性、历史性和可传授性或可转让性的特点。由于专有技术具有专利技术等其他工业产权不能具备的保密性的优点,所以在当前的国际技术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
而因为国际技术贸易历史尚不悠久,各国立法也不相同,所以对有些技术术语各国的理解可能不同,因此在国际技术合同中定义条款必不可少。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也不例外地利用定义条款事对一些关键的,容易发生歧义的常用术语加以界定、解释。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关键术语加以解释,可繁可简。一般说来,专有技术许可合同中通常需加以定义的术语有:“合同产品”、“许可区域”、“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改进”、“合同生效日期”等等。
(三)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这是合同的中心,是合同的实质所在。这部分内容首先需明确所转让的技术对象,即确定合同的标的,其次要明确所转让技术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定技术资料的内容,再次要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所授予的权利的种类即为销售权、制造权或其他权利。2)明确授权地域范围,如规定被许可方有权在亚洲地区销售等等。3)明确授权的性质。如该授权属于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亦或是普通许可。另外因专有技术许可还可分为可转让许可、不可转让许可和交叉许可,所以也有必要规定属于上述哪一种许可。
(四)价格条款
专有技术的计价方式与有形商品的计价方式不相同。实践中技术的价格一般是按照利润分成原理计算的,如国际上发展中国家公认的作价原则是“LSLP原则”(售证方在受证方利润中的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售证方得到的费用支付
LSLP(%)利润分成率=-------------------------×100%
受证方的利润
亦即:技术部价=受证方利润×LSLP(%)
(五)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规定价金的支付条件和方式,包括支付货币、支付工具、支付银行、支付次数和时间等。
由于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其支付方式也有许多方式,国际上常用的主要有三种:1)一次总付(这种方式受证方风险太大)。2)按提成费支付(这种方式售证方受益较慢)。3)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方式(这种方式双方都可以接受,所以在当今国际技术贸易中也较为普遍)。而对于采用提成方式的,要注意在合同中约定提成期及支付提成费的期限。
(六)技术资料的交付
交付技术资料是售证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这一条款通常有以下内容:1.技术资料的内容;2.技术资料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3.技术资料的风险转移;4.技术资料短缺或未能交付的处理办法,由于技术资料能否交付关系到合同目标能否实现,所以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证方一定要注意明确这一条款。
(七)改进与发展
这一条款的订立旨在规定所转让/许可的技术的任何一方所作出的改进的归属及互相许可使用。一般来说,技术的改进方自然拥有此技术的改进部分,否则就有不公平之嫌。而对于双方交换使用改进后的技术,也应以对等为原则。只有做如此合理及公平之规定,才能使双方都能致力于改变现有技术,使该技术具有更高的水平,产品具有更好的性能。
(八)保密条款
专有技术的泄密,不仅对售证方不利,对受证方来说,也可能是一种损失。一般来说,保密的义务方原是针对受证方的,当然,售证方也有一定义务,尤其在独占许可的情况下,规定售证方的保密义务就很必要。
订立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保密义务的范围,保密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技术引进合同受方的保密义务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保密的方法和泄露技术内容的责任几个方面。
(九)限制性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指作为技术贸易的供方利用其技术或市场优势,强迫受让方在合同中接受一些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内容的做法。为了避免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各国一般都通过立法来禁止限制性条款。如发达国家多通过反垄断立法来制裁限制性条款,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对技术引进的专门立法来对抗限制性条款。因此在订立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时,当事人尤其是我方需要了解有关国家的关于限制性条款的立法,以避免谈判中交易地位过分悬殊导致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我方当事人以及合同的外方当事人都要了解我国法律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并且采取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态度。一方面列举了限制性条款是不合理的,一般不应订入合同,另一方面承认引进限制性条款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合理性,审批机关引以通过特殊批准给予认可。
总之,我方当事人要注意运用法律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做到避免出现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