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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书(精选31篇)

2024-08-20 19:16:39合同范本打印
质押合同书(精选31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质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如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甲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5.7 若甲方为自然人,则其同时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4)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5)为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并签署本合同已征得配偶同意。

  ★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他有关条款无效时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5.9 甲方确认,跟乙方就本合同担保的同一债务人签订的其他最高额担保合同,不影响此合同担保债权数额的效力,此合同最高额担保的债权金额亦不覆盖原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金额。

  第六条 甲方义务

  ★6.1 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人。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2 以存单、凭证式国债等作质押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止付。以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第三方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登记质权所需的有关信息,并与乙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如需做展期、变更登记的,甲方应积极跟乙方签订登记展期、变更协议。

  ★6.3 任何原因造成质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义务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是甲方的行为使质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

  6.4 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并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或有权部门出具的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证明。

  6.5 应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甲方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6.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乙方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2)乙方同意主债权展期,利率根据期限调整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3)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乙方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4)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5)乙方将主债权和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6.7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销(预)售、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和质押、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并保护质物不受任何侵害。

  经乙方同意甲方处分质物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对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如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担保主债权的,甲方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6.8 乙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及时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如本合同项下质物出现价值减少、不足以担保主债权的,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追加足额抵、质押物。

  6.9 乙方实现质权时给予积极配合,不设置任何障碍限制乙方质权的行使。

  6.10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未要求甲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乙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6.11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6.12 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6.13 本合同项下质押不成立或质押无效的,甲方应对主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金额和范围与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条一致。保证期间至被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6.14 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为质物投保的,甲方应办妥质物保险手续,确保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的财产保险不间断。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乙方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6.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乙方:

  (1)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甲方为自然人的,工作单位、收入、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6.16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乙方对甲方发出的通知、催收、诉讼等,讯息送至甲方提供的地址或留存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网页等)即视为送达。

  ★6.17 当主债权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1)乙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乙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乙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6.18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9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 乙方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2 处分质物的所得款项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甲方。

  7.3 妥善保管质物,如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7.4 债务清偿后,及时将质物及其权属证书、发票、其他相关资料或出质权利凭证返还甲方。

  第八条 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第13.2条约定的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或甲方涉重大诉讼、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如发生本合同6.13 条情况,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开立在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日至清偿日(乙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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