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精选32篇)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薪酬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
第十条 乙方因工死亡、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依法服兵役的,可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因学习、就业、健康等其它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用人单位没有岗位安排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用人员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篇31
编号
赣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参照本)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事业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乙方(受聘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学历: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原身份: 职称(职务)
根据《赣州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岗位名称
甲方聘任乙方在 岗位工作。岗位性质 职级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三、岗位职责要求
乙方的岗位职责:
四、基本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3、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及各种社会保险;
4、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5、按有关规定,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乙方
1、有参加业务学习,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2、按规定获得工作报酬和享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3、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4、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保守有关秘密。
五、工资福利及待遇
(一)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按月核发工资;
(二)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待业(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其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统一办理手续;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制度、公休假期、女工保护、因公负伤和患病医疗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合同: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3、甲方单位变更名称的;
4、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
5、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退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乙方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退职的;
5、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乙方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其它不能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