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集体合同(精选27篇)
第十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3月8日“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专项集体合同 篇1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名称):________
甲方首席代表姓名:________乙方首席代表姓名: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_
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甲方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 甲方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 ________月,与乙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三)各个岗位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本单位最低工资标准;
(五)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九)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甲方应及时告知职工,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一)调整水平:经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________ 元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为 ________%。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__ 元(须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__ 元;
(二)经协商确定。
1、________ 岗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________ 元,工资增长幅度为 ________%。
2、 ________岗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 ________元,工资增长幅度为 ________%。
(三)工资分配办法:
第五条 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约定:
1、________ 岗位(工种、工序)劳动定额 ,计件单价 ________元
2、________ 岗位(工种、工序)劳动定额 ,计件单价 ________元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第六条 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甲方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伤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具体标准为________ 元/月(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________元/天。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第八条 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 ________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或现金)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九条 甲方依照规章制度,予以扣除职工工资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