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模板汇总(精选34篇)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工程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确定变更价款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三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3、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工程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工程后类似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甲方在乙方发应出变更报告时起三天内给予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给于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内视为工程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5)、甲方不承认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而实际工程继续施工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价格变更要求。
(6)、甲方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合同追加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7)、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双方的一般权力和义务
1、 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一天,甲方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乙方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其他原因需乙方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赔偿给乙方,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3)、提供施工需要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和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材料进程和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做好施工期间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支付工程款,依据规定承担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7)、选派 同志作为履行合同的代表。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会议和现场交底,拟定施工计划和方案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按期、按质完成工程。
(3)、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主结构及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建筑物的施工水电管线的完好,下水道的通常。
(5)、对于施工过程的相关事项(如: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甲方确认的,应当及时给予必要地准备。
(6)、严格执行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环境污染,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理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为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
第九条、有关材料的约定
1、 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如不符合材料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给予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有提供方承担。
2、 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方负责和使用,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有乙方承担。
3、 材料和运输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材料若需二次加工的(如:墙、地砖需二次加工),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4、 若有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时,甲方应按时,按量提供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负责人进行确认和验收。
第十条、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 乙方应当在协议约定的工期开工,若不能在约定工期开工,应当在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前七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甲方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申请。
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应承担延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 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暂停施工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以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或未给出处理意见,乙方有权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由甲方承担因停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相应工期给予顺延,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给予顺延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变更批准等,致使施工部分不能进行。
(4)、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
(5)、一周内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工程竣工
(1)、乙方必须按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的顺延工期竣工。
(2)、不能按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共同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和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施工指令,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2)、甲方的工程质量的检查,不能影响到乙方工程的正常施工的正常进行。
(3)、因甲方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工程验收条件或合同专供条款中约定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验收时间、地点、和内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未能在上述时间提出书面要求,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验收24小时内,甲方未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甲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隐蔽和继续施工。
(4)、甲方指定现场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 。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视为甲方确认。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甲方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 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2)、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2、工程结算
(1)、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发包人接到工程资料7天内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若甲方在收到竣工资料后即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视为签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
1、双方同意价款按下列 方式进行结算。
(1)、固定价格:工程总造价为(大写): ¥:
(若无超出预算范围的价格不变);
(2)、其他方式: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
工程暂定价(大写): ¥:
2、双方同意按下表执行工程款的支付
2、 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期间: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2)、外立面施工与城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占到施工费、广告费等)均有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