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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精选31篇)

2024-04-05 02:03:08合同范本打印
最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精选31篇) 出卖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________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条件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一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 产品交付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贸易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

  第五条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最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 篇16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合同作为维系经济运行纽带的作用更为突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全面并且切合中国实际的判断,才可以既保护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铁民初字第30号(XX年10月14日)

  【案情】

  XX年10月,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简称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拓能公司)签订了《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机、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收到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后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140万元定金,其余款项以租金形式支付;租售期限XX年,第1年至第2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80%、第3年至第4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70%、第5年至第XX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50%,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年收入租金保底金额为95.6万元;因资质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问题,责任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积极准备履行合同的前期工作,并于XX年至XX年间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了全部定金140万元。XX年3月,设备安装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才得知该设备的放疗系统主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不得投入使用。XX年12月,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生产厂商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XX年下半年可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但截止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起诉时,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和生产厂商仍未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

  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认为: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在设备安装后不能及时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的延缓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从而导致成套设备至今无法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履行协议投资数百万元,协议签订4年多,从未治疗一例病人,损失巨大。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并要求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 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认为: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名为租售,实为合作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配送的加速器、模拟定位机、放疗系统(含电动光栅)都是合法厂商生产的产品。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自愿选定gk—2100直线加速器,该加速器是新产品,是原告自愿订立的合作协议,因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诉称到XX年才知道该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租金,分十年还清。原、被告并未约定gk—2100电子直线加速器获得的许可证时间,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完成。因此,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并无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选择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作临床试验是事实,双方进行合作也是事实,因此,双方订立协议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由法院来确定,但缔约过错是双方的,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第二项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加速器、定位机、放疗系统是三个独立的系统,没有相互依赖性,除了加速器外,定位机、放疗系统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正在使用当中。

  综上,合同约定了相应义务,但没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时间,如约定时间则收取的费用会发生变化。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审判】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提供该套设备主要放疗系统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造成该整套设备从安装调试完毕至今未治疗一例病人的事实,由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最终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了履行合同,建设放疗室、培训人员,积极准备履行协议的前期工作。而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协议,给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造成了损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要求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的诉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应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双倍返还定金247.2万元以及设备定金16.4万元。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依法解除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应将三台设备,即 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返还给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双倍返还定金247.2万元以及设备定金16.4万元,两项合计263.6万元;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将该套设备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返还给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评析】

  买卖合同纠纷是审判实践中最基本、最典型、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量最大的一类案件。如何正确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处理这类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在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的效力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协议中买卖的标的物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标的物存在瑕疵,应当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协议的最终目的不能实现,但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该协议为有效合同。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定条件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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