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豆类种植收购合同(通用33篇)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收购的经乙方验收过磅后当场付清现金。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卖或变卖的,按照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提供技术培训存在差误,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种植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登记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种植方(甲方)签章:
收购方(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