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专有技术转让协议(通用33篇)
8.4如乙方对技术文件不能按协议附件2和8.3条规定的时间交付,乙方应按每迟
交一周罚款入门费_______的比例支付给甲方。以上罚款不超过协议入门费总价的_______。
8.5按8.4条规定,乙方支付罚款给甲方时,将不解除乙方继续交付技术文件的义务。
8.6无论何时,除了不可抗力外,乙方如果迟交技术文件超过规定日期6个月,甲方有权按8.7.1条款处理。
8.7产品经3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8.7.1若产品不合格以致甲方不能正常投产,只能终止协议时,乙方退还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率8%的利息。
第九章侵权与保密
9.1乙方保证拥有本协议规定提供给甲方的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并在得到出口许可后,在法律上有权向甲方转让此专有技术,如果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9.2本协议期满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专有技术,也即甲方有权在中国境内和外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协议产品。
9.3甲方同意在协议有效期内,对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文件予以保密。如果上述技术文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已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则甲方不再对公布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章税费
10.1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0.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支付。
10.3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上述所得税将由甲方从本协议第四章规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向税务当局缴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单据一份。
第十一章仲裁
11.1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法庭根据仲裁规定进行。
11.3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5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签
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经双方同意的类似事件而影响协议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于14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
12.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协议继续执行的问题。
第十三章协议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本协议由双方代表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字。由双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如果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6个月仍不能生效,任何一方有权取消协议。
13.2制造与销售协议产品的协议有效期,从13.1条所述协议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13.3不论协议在任何一种方式下终止,双方之间存在的债务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影响。在协议终止后,欠债人应承担义务,直到欠债人向债主付清全部欠款为止。
13.4本协议用中英文字写三,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3.5本协议附件1至附件9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3.6对本协议条款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3.7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通讯用英文进行,正式通讯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第十四章法定地址
甲方:
1.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_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号
电传: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中国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市
电传:______________
3.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br>1._______国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国_______州_________街_______号
2.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外专有技术转让协议 篇4
甲方(让与人):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所长
乙方(受让人):___
住所地:___
法定代表人: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受让甲方研制的 的技术成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及状况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是甲方研制的取得的技术成果;
该标的的状况, 年 月 日,甲方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物临床研究批件(批件号为: )。
二、甲方让与该技术成果后,乙方不受到任何使用权限、使用期限、使用地区及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甲方得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有效且能达到约定的目标。
四、乙方受让后,有权以乙方的名义(如有需要则以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新药证书等相关批文,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五、甲方不得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与有关的技术信息之前擅自披露或泄露给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可靠性。
六、甲方如在让与后对有后续改进的,则甲方承诺该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乙方将给甲方一定的补偿。
七、乙方在受让该技术成果后,即取得了专利申请权。
八、技术转让费为 元,于本合同签订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九、在本合同签订日内,甲方应将所有与 有关的资料全部交给乙方,并协助甲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新药证书。
十、如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或其他部门申报的,甲方对于申报审批后取得的结果(包括但并不限于新药证书)无任何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委托加工、转让、生产经营及专利申请等。
十一、乙方在受让该技术后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取得国家药监局批文的,则本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转让费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 乙方:___
中外专有技术转让协议 篇5
合同号:___________
前言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订.
甲方为:中国_________公司
合同工厂:中国______厂,乙方为_____国____公司
第一章 合同内容
1.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______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它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1.3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
1.4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5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1.6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1.7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1.8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第二章 定义
2.1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2.2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样,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
2.3技术资料是指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专有技术和其它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