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范本(精选35篇)
(2)施工图预算书中无相应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但该分项工程包含的材料,在施工图预算书中有相应价格的,按施工图预算书中的材料单价确定该分项工程的材料价格,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算,报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审定。
(3)施工图预算书中无相应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且该分项工程包含的材料,在施工图预算书中没有相应价格的,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报价,报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审定。
6.3.2因发包人原因或设计变更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施工图预算书中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确定。
6.3.3施工图预算书中遗漏或工程量存在偏差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施工图预算书中有相应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与预算工程量比较存在偏差,该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保持不变;
(2)施工图预算书中遗漏的分项工程,其综合单价按6.3.2条款的原则确定。
6.3.4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或漏项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
6.3.5本合同执行的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如下:
(1)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 浙江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3) 浙江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4) 浙江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5)湖州上辐电线电缆高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办公楼室内装饰施工图。
第七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须协商一致,共同签署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单是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7.1 发包人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
7.2 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7.3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4 因设计变更或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包人均不承担该责任。
第八条 关于工程质量、验收和保修约定
8.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1)材料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包括水、电等隐蔽工程的验收);
(3)竣工验收(包括室内环境质量验收);
(4)其他约定的项目验收。
8.2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发包人验收。监理单位自接到通知起7日内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在14日内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验收、移交,需及时通知承包人。但发包人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承包人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发包人提前入住,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工程有关的质量问题,但承包人仍应承担合同的保修责任。
8.3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若发包人要求复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办理复验。如复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影响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8.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及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8.5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电路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 年。
第九条 关于备料预付款、工程款支付的约定
9.1备料预付款
9.1.1备料预付款支付时间与金额
备料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并进场施工后15天内 / 拨付,备料预付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 / ,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
9.1.2备料预付款抵扣方式
当工程款(含备料预付款)达到合同价的 / 时开始对备料预付款进行抵扣,每次扣除当月进度款的 / ,直至全部备料预付款扣完为止。
9.2安全文明施工费
9.2.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以现行浙江省统一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9.3 进度款
9.3.1 支付期间:以月为单位,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按监理单位、发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进度款的80%每月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已完工工程预算价的90%;竣工结算完成审查核定且竣工资料提交招标人后支付至该工程结算审定造价的95%;
9.4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开具统一发票交于发包人。
9.5 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工程量确认及拨款要求后,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量审核和确认,并在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拨款的书面证明材料,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条、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0.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0.1.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结算审定造价的5%。
10.1.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本工程保留结算审定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留期限为1年。
10.1.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如无出现其他问题,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天内付清。
第十一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1.1 本工程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应为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系列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或检验报告。
11.2 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并与乙方办理好交接手续。凡约定由承包人提货的,发包人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承包人,由发包人承担运输费用。承包人发现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仍表示使用的,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经组织检测验收后交承包人保管。由于承包人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1.3 发包人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室内装修,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挪作它用。如承包人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发包人。
11.4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经组织验收后,由发包人确认备案,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十二条 有关安全施工和防火的约定
12.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要求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12.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12.3 由于承包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及奖励约定
13.1 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3.2 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同意划拨每批次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2.4 由于承包人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8万元。
第十四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调解不成时,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
(1)提请湖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15.1 施工期间,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发现承包人违规施工或有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暂时停工,与承包人交涉,要求返工或作相应补救措施,情节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施工期间,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阻止工程施工,或拒绝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经承包人交涉无果时,承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15.2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发包人在保修期后使用过程中再发生任何质量的问题,承包人不再承担质量责任;但承包人可优先为发包人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除保修条款之外的其它条款,在工程验收、交接完毕,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后自动终止;保修期满,甲方支付保修对应尾款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合同正本 二 份,双方各执 二一 份,合同副本 二份,双方各执 二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