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代理合同(通用31篇)
(3)在进行招生宣传和解答时,须按甲方提供宣传材料进行,不得过分发挥和承诺甲方做不到的事情。
(4)根据当地市场情况,乙方的统一收费标准可定在甲方的招生简章标准的八折-全价之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5)乙方在学生报名表的右方加盖自行设计的招生编号并统一交寄予甲方招生办公室。
(6)乙方保证一年内向甲方输送学生不低于_________名,如乙方在一年内向甲方输送学生达_________名学生,则甲方将给予乙方重奖(或年终发红包)或提升。
七、合同的期限、终止、变更
(1)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续约者,提前二个月续签合同。
(2)乙方在招生活动中如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合同终止,后果一切由乙方自负。
(3)合同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
招生代理合同 篇17
甲方:_____ __ ____
住址:______ _ 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____
乙方:____ __ _ ____
公司住址:__ _____ ____
代表人:__ _____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从事(就业前培训)招生代理与宣传工作。乙方所代理的地区为福建省福州市,乙方不得超出授权区域进行招生、宣传,也不得再授权给任何第三人在任何区域进行招生代理与宣传。
第一条 合同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时止。
第二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甲方根据自身的需要和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在工作中应该服从甲方的安排,对于工作情况要如实汇报给甲方。
二、甲方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享有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三、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提成。
四、乙方在与甲方履行合同的过程期间中不得在其它同性质、同种类、同行业的单位中作从事任何工作;乙方不得将所得的招生信息提供给任何个人或单位。
五、乙方对于在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悉的有关甲方的信息资料享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甲方相关信息资料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其它任何个人或单位。
六、在乙方的授权范围内,甲方不得再授权第三人进行招生活动。除非乙方存在违约或者虚假招生、滥承诺滥收费等行为。
第四条 具体内容
一、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地区范围内从事招生代理与宣传等工作,但甲方在实际工作中另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二、乙方因进行招生活动、宣传、广告等活动产生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应当独自承担,独立核算。乙方应当保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组建个人市场拓展团队,但是个人应当对团队负责。乙方组建的团队产生的一切责任,对外由乙方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四、海报、传单、报名表、发票等招生代理所用的材料均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得私自印制招生、宣传海报或者传单。违反本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含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等)。
五、乙方有义务在其代理范围内张贴海报进行报名宣传,海报与传单发放应当严格规范,不得在公共场所滥发传单、滥张贴海报。如因乙方在代理区域内进行广告宣1文章原创:杨夏冬律师,电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传,导致甲方被处罚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当负责收集甲方所要求的相关市场资料,对于报名的学员信息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报到甲方处进行登记。
七、乙方不得直接向学员收取任何报名费,应当告知学员向甲方指定的账号内汇入报名费。
八、报酬结算:甲方按照乙方每月所招收学生实际交纳的报名费的百分之计算提成费用支付给乙方。乙方除有权向甲方请求支付提成报酬外,不得请求支付其他费用。
九、报酬支付:甲方应当在每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个月的提成费用。
十、乙方在从事招生过程中,不得承诺包就业,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独自承担。
十一、乙方在应当认真核查报名学员的资料信息,按甲方要求收集学员的相关资料,并将资料提交给甲方审核确认。
第五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