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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资产转让协议(通用33篇)

2024-06-08 13:52:45合同范本打印
债权资产转让协议(通用33篇) 甲方: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公司整体转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将加盖甲方公章的信贷资产债权凭证复印件移交乙方占有。 信贷资产债权凭证清单

  序号 合同凭证 借据凭证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1 编号: 信托贷款合同 借款借据

  第七条 转让债权的交割日期

  本合同项下转让债权交割日为 年 月 日。在上述交割日当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将转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应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债权凭证移交乙方占有。

  自上述转让价款划付至甲方指定帐户之日起,甲方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项下的贷款债权转让与乙方持有。乙方没有在交割日当日支付债权本金转让价款的,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0.5‰/天计违约金。

  第八条 转让通知

  乙方同意甲方无须向《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及担保人通知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转让事宜。

  第九条 债务人商业风险的承担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按以下方式承担责任。

  甲方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不承担担保责任,即债务人在信贷资产转让后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致使乙方得不到足额或部分清偿,乙方也无权对甲方追索,不能另行要求甲方承担偿还债务的风险。该商业信用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瑕疵担保义务

  甲方在此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贷资产合法、真实、有效;

  (二)依《信托贷款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转让的;

  (三)《信托贷款合同》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限制性条款;

  (四)合同权利不存在权利限制。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的再转让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转让的信贷资产受让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再次转让给其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

  第十二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转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债务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四)甲方保证此前对债务人未行使解除权、抵销权、变更权、中止权及终止权,即便行使了某一项或多项权利,也不构成对转让债权的损害,并已如实告知乙方。

  (五)甲方此前未在转让债权上设置债务负担,也未曾免除债务人上述转让债权。

  (六)甲方保证本合同第六条项下债权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七)甲方保证此交易价款为公平的市场价格。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资产业务,具备受让信贷资产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乙方已经全面、审慎审查受让信贷资产状况。

  第十三条 保密

  本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一)基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向相关债务人披露;

  (二)给在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

  (三)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要求;

  (四)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另一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另一方可按转让债权金额的 0.05 %收取违约金。

  第十五条 通知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应采取书面方式,并应送达或发至下列有关方的地址或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甲方:

  收件人: 通讯方式:

  乙方:

  收件人: 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有关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管辖

  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约定将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文本

  本合同正本壹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各方。

  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日 (签字):

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篇9

  甲方: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项目投资主体。

  1.总投资额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玖佰陆拾万元整,占总额的80%,以货币方式出资;乙方出资贰佰肆拾万元整,占总额的20%,以经济技术开发区乙方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作价入股方式出资。

  2.在协议签订起5日内开始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义下,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费税由乙方承担。逾期视为乙方违约。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股份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按约定股份比例享有股权。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⑴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⑵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⑶惧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甲方招待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乙方自愿提供对方投资人提供保证担保。一方违约并造成守约方损失的情况下,除承担损失外,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按总投资额20%违约责任,保证方承担边带责任,守约方随时享有解除合同权利。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

  共同投资人各执二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档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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