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通用31篇)
第四十四条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右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风险告知:违约条款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约定不清,一旦发生纠纷,受损最大的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此类风险主要是来自司法程序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物业服务企业很多时候会成为重罚的对象。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认真清楚地约定好合同纠纷解决的条款,必要时可以借助法律专家。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事同期满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风险告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与业委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这些纠纷使法律关系变得非常复杂,纠纷的类型和成因更显多样化。例如,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交织在一起。再例如,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区分所有建筑物相邻关系的交叉。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权利来源,是对物业实施相应管理的依据和标准,起到了连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关键作用。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物业服务合同订立的严谨与否,直接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能否顺利开展物业服务活动,从而最终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物业服务合同是整个物业服务关系的核心。它是建立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尤其应明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事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标准版】8号)
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该司法解释
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可见,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合同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重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篇9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负责人联系方式: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具体包括:
第四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区等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
第六条 清洁服务,包括:
第七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
第八条 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 消防服务,包括:
第十条 负责编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约定对物业装饰装修提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制定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妥善处置应急事件或紧急维修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章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 委托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2、有权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3、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
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撤出物业区域。
6、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7、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8、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10、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与甲方协商解决。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
1、根据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本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每月每平方米的物业费为 元,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也不得另行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