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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合同(精选21篇)

2024-10-16 07:06:06合同范本打印
证券投资合同(精选21篇)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操作方):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和互助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合作内容1、甲方拥有资金,愿意与乙方合作进行证券投资并希望获取固定收益....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协议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协议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协议当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协议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协议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协议以及依据基金协议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或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协议情况进行的监督;

  (10)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协议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协议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它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协议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协议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中因过错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

  6)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法律法规、基金协议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协议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协议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协议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协议当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协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协议;

  7.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8.按照基金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它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协议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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