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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证券投资合同(精选21篇)

2024-10-16 07:06:06合同范本打印
证券投资合同(精选21篇)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操作方):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和互助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合作内容1、甲方拥有资金,愿意与乙方合作进行证券投资并希望获取固定收益....

  4.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虽有上述比例限制,如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除去以现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外,其余基金资产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况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第三方责任人进行追偿。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第(四)款第1项第(4)小项和第2项第(5)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配收益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分配四次;

  3.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实现净收益的90%;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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