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通用19篇)
1、因自身原因,任何一方于婚礼仪式7日之前(不含7日)要求取消服务的,应以总服务费的10%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内(含7日)要求取消服务的,应以服务费的30%作为违约金。
2、由于一方原因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服务结束,甲方足额支付乙方约定的总服务费用,本合同自动解除。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淄川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住所:(新郎)(新娘
电话:电话:
重庆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篇7
乙方为甲方提供婚礼庆典纪实摄影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摄影方式、照片数量及要求(请在需要的项目前打√,空置项目请划去):
数码摄影:
(1)数码照片图片成像应不小于 象素;大小不小于 K/M;文件格式为(打√):□RAW □TIFF □JPEG □其他 ;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 幅;
(3)后期制作:□冲印:大小及张数: 相纸约定 ;
数字光盘:制成□ 碟/盒;
电子相册:配乐曲目: ;
制成□VCD 碟/盒; □DVD 碟/盒;
传统摄影:
(1)在服务时间内,拍摄□135 □120 □其他 胶卷, 卷;
(2)后期制作:冲印大小于张数: ;
二、甲方要求乙方开始提供摄影服务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起 小时;
开始服务的地点为: ;
摄影成品的取件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服务价款不包括照片冲印费及代购胶卷费用,此类费用按时计收,当场支付。)
三、数码摄影超时,按 元/单机小时收取拍摄费用;传统摄影超量,按 元/卷收取拍摄费用;
四、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需提前7天告知乙方;
五、乙方在拍摄前应准备好足够的胶卷、拍摄载体及相机用电池,相机用电池由摄影师自行提供;
六、摄制的成品超过六个月仍未领取,乙方不负保管责任并作妥善处理。
七、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拍摄的内容包括(请在需要的项目前打√,空置项目请划去):婚礼庆典中的拍摄约定;若拍摄内容中缺少上述内容,则由乙方按每项 元进行赔偿;
(2)制成的成品VCD或DVD,需兼容CD-R、DVD±R的播放器才能播放。
(3)传统摄影(以36张为基数)中,若坏照超过15%,由乙方以1卷赔5卷的方式进行赔偿,并承担冲印费;
(4)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内容时,如造成拍摄内容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赔摄影款,以本合同服务价款为标准,按照退一赔五或 方式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
(5)甲方有权保留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重庆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篇8
甲 方 新郎: 新娘:
乙 方 婚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婚礼庆典基本情况
举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举行地点: 市 区 路 号 (饭店) 厅
婚 宴:共 桌
第二条 约定事项
各具体项目类别及价款(请在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
□总体策划 价款:人民币 元
□婚礼主持 价款:人民币 元
□婚车使用 价款:人民币 元
□化妆服务 价款:人民币 元
□纪实摄影 价款:人民币 元
□纪实摄像 价款:人民币 元
□其他服务项目 价款:人民币 元
各项目的具体约定内容详见相关附件。
第三条 约定事项的总价款
上条选定约定事项的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四条 付款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所选约定事项总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元向乙方交纳定金;
(二)如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人民币 元;婚礼当天车辆到达验收合格后付 元;
如未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人民币 元;
(三)完成所有服务项目后付清余款即 元;
(四)如需增加服务项目,需另订补充协议,价款及付款方式以补充协议为准;
(五)双方所有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结束后乙方应统一开具发票交甲方。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的内容,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时地完成各约定事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按时支付各约定事项的价款。
第七条 任一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合同,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违反第五条的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第九条 甲方违反第六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条 若附件对违约条款及赔偿标准另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该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事件,经甲方同意后,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该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可由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协调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的未尽事项及变更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五条的约定相对应(请在需要的项目前打√,空置项目请划去):
□附件一:总体策划约定
□附件二:婚礼主持约定
□附件三:婚车使用约定
□附件四:化妆服务约定
□附件五:摄影服务约定
□附件六: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七: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附件八:补充约定
□附件九:服务变更约定
□附件十:服务验收单
合同附件上均应有甲乙双方的签名及具体签署日期。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列示范合同附件内容。
甲方(签章):
新郎: 新娘: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 编: 邮 编: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婚庆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日 期: 年 月 日
婚礼庆典服务合同范本三
委托人:
受托人: (资质等级: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婚礼庆典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