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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开发保密协议(精选32篇)

2024-04-01 00:01:24合同范本打印
专利产品开发保密协议(精选3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甲方的技术内容在专利申请期间得到保密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事务合作协议书》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允许....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该知识产权仅供甲乙双方使用,甲乙双方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不得单方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者委托、授权第三方使用。

  3、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销售和生产由甲方负责。甲方应该在认可乙方设计后的_____天内将该产品加工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4、甲乙双方在该项目合作期间财务管理以甲方为主,乙方有权查询核对财务,有权复印取得财务资料。

  第三条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对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的利润分配采取按年度分红方式。按以下顺序分配:

  第一项:首先归还甲方为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第二项:支付第一项之后的利润,其中的70%用于下年度扩大生产及销售,其中30%用于甲乙双方分配,甲方有该30%利润中的75%的利润分配权;乙方该30%利润中的25%的利润分配权。

  第四条关于合作开发产品的借款约定

  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如合作产品需要资金周转时,甲方将保证无息出借资金给合作项目,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转。双方实现销售收入时,优先安排归还甲方所出借的资金。因资金不足,使接单不能足额完成,甲方要补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利益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薪金及其他待遇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薪金(设计费用)人民币15万元。甲方在每年度结束1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果双方按照第二款进行了利润分配,则不再向乙方支付薪金(设计费用)。

  2、如果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当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1000万时,甲方无需根据该条第一款约定向乙方支付年薪(设计费用)人民币15万。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汽车油费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设计的任一季节产品不具有时尚性、可销售性,或者乙方设计的产品投入市场后未能达到双方预期的销售数额,甲方有权拒绝将该设计投入生产销售并可解除合同。

  2、如果将乙方设计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可能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拒绝将该产品投入生产销售并可解除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5、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他方的经济利益,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6、因情况变化,当事人各方经过协商同意。

  7、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补充性条款

  1、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股东的要求公开,各方有权查阅各种经营资料。

  2、合作产品除由甲方生产、销售外,各方股东及亲戚不得从事该产品生产、销售,亦不得授权他人从事该产品生产和销售。

  3、乙方除与甲方合作及自有的公司_____有限公司外,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研发等相关的兼职业务。

  4、羽绒服、棉服等男装外贸产品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设计,款式转为其他公司财产或擅自使用。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第十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各方合发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由各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北京订立。本合同正本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专利产品开发保密协议 篇27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第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

  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

  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engineer、reverseassemble或de-compile)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⑴、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

  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本协议书之效力、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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