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信托合同(精选33篇)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3 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规定的人。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条 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2.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
2.2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报酬;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2.2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 ×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4 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 受托人报酬
2.3.1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
2.3.2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报酬;
若信托资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过6%,受托人收取差额部分作为报酬。
2.3.3 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计算。
第三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承担
3.1 信托财产的管理
受托人对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3.2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四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所有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受托人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资金信托合同 篇17
_______国信 (_________T)字第( )号
本合同郑重声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分配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第二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第三条 委托人确认
1.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设立、管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计划的形式达到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委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