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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租赁合同书(精选32篇)

2024-07-12 20:47:19合同范本打印
载货汽车租赁合同书(精选32篇) 出租方:(盖章)__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租方:________货运公司承租方:________建筑公司施工三队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四吨载重量解放牌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1)将租赁车辆用于驾校教练车或进行体育、竞技、抗震抗压等测试及其他具有破坏性的驾驶或实验;

  (2)利用租赁车辆牵、推其他物体;

  (3)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存放危险品或违禁品;

  (4)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5)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6)将租赁车辆交由无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租赁车辆不符等人员驾驶;

  (7)酒后驾驶或吸食(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租赁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情形下驾驶租赁车辆。

  5.安全、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需要维修时,应当送至出租人指定维修厂维修,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6.协助出租人按照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

  7.不得侵犯出租人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

  8.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变更驾驶员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9.对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救援,应当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并可以自行选择救援单位;

  10.合同终止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

  第十一条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承租人应当对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记分,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通知出租人。

  2.出租人发现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限内有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 5日内处理完毕。

  承租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出租人有权将承租人或合同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该等信息列入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失信记录。

  第十二条 保险与事故处理

  1.出租人应当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保险,租赁车辆已投保的险种及金额见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比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已投保险种及保险金额外要求增加保险险种或保险金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租赁车辆出险后,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在 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协助出租人办理相关手续。

  3.属于承租人一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超出保险实际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属于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向该第三方追偿,承租人应当提供相应协助。

  4.承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并及时将保险理赔所需资料送交出租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人先行垫付,并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保险公司赔付后3日内结清。因承租人原因导致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该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5.如租赁车辆被盗抢,出租人承担不低于8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租人承担不高于20%的因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第十三条 出租人违约责任

  1.逾期交付租赁车辆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交付车辆日租金标准的20%支付违约金。

  2.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认定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该租赁车辆租金总额的 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补足。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当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按照停驶期间该租赁车辆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停驶时间超过3日的,承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或聘请其他第三方提供维修救援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退还承租人租金、保证金、保险垫款等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费用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违约责任

  .承租人逾期交还租赁车辆或租赁车辆每日行驶里程超出合同约定公里数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超时费或超程费。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车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

  3.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承租人。

  4.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的,除应当承担相当于交通违法罚款金额的款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照该租赁车辆日租金标准的 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5.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3)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承租人未按照租赁车辆性能、正常操作规程及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车辆,致使租赁车辆受到非正常损坏、灭失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的;

  (6)拒绝协助出租人维修、保养租赁车辆或按时参加机动车检验的。

  因上述原因致使租赁车辆损坏、灭失或无法收回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公安机关或第三方扣押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车辆被扣押期间的租金及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

  7.未尽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义务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所需费用及租赁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金。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约定的方式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在《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中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或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出租人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2.《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及《车辆交接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之签订页)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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