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通用6篇)
(6) 抵押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
(7) 抵押价值严重下降的;
(8)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乙方认为有必要将债权提前确定的;
(9)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含宣告提前到期)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
第十九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物权),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宣告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实现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所有债务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若有)、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第二十六章 本合同需签署五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
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 除另外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4.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