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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协议样书一(通用33篇)

2024-07-25 23:59:12合同范本打印
资产转让协议样书一(通用33篇)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_________市订立: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条?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二、关于资产转让的政府批复(略)

  三、证明转让资产合法性的文件(政府批复等)(略)

  四、合同清单(略)

  五、_____单(略)

资产转让协议样书一 篇21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XX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

  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9

  2.32万元,共计38

  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二、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电站住房转让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电站住房,并不得以电站住房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承诺其本次受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转让协议样书一 篇22

  煤矿资产转让转让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年,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第七条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元;上缴县(市)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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