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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首饰委托理财合同(精选34篇)

2024-08-17 20:07:17合同范本打印
珠宝首饰委托理财合同(精选3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因股市长期低迷,近年来类似于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纠纷的热点之一。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处理不慎很可能会给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对法律适用问题需慎重研究。本文拟从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委托理财类合同进行剖析。

  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

  委托理财合同同时兼有委托、借贷和信托合同的特征,实践中很难将它们归为某一类。由于无法判定合同性质,司法审判目前在这方面很混乱。多数情况下,法官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判决结果是受托人返还委托人本金;如果损失已经发生,受托人无法返还本金,则由法官按过错原则自由裁量,通常的判决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受一半损失。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司法解释必须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4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司法界对保底条款的认定很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3种观点:

  1.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外,应认定其有效;

  2.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双方根据过错分担因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3.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不宜一律否认,也不宜一律承认。应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对保底收益率加以调整,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即有限承认。

  笔者认为,为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基本取向是“有限承认说”。从结果公平的角度考虑,以银行利率为基准,有限制地承认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政策可以在两个方面实现结果公平:一方面,从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的比较来看,可以确保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优于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无论是构成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还是构成委托代理合同或信托合同关系,也不论其受托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合同履行的结果和对于委托人利益的保护均能够达到大体相同的结果。

  委托理财合同中监管人的民事责任

  委托人在委托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代其理财时,往往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的同时签订委托监管合同,约定由作为第三方的证券或期货公司作为监管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在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况下,有时也会委托另一家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

  从监管合同的当事人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合同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另一种是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只与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签订协议,合同主体为两方当事人。

  监管人的违约行为往往与受托人的违约行为同时存在,共同导致了委托人损失的产生。这时,监管人是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监管人应当对由于其未尽监管义务所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为,委托理财合同和委托监管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受托人和监管人违约行为在无主观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也是各自独立的,监管人基于委托监管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其责任基础还是责任范围,与受托人承担的责任都不相同。由于在监管人承担责任的场合,其终局责任人往往还是受托人,除非有证据表明监管人与受托人共同欺诈、恶意串通,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受托人和监管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以外,监管人只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珠宝首饰委托理财合同 篇11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存续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财规划服务;

  (2)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拟基于其自身财务现状委托甲方帮助理财;

  (3)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并指派专门的理财规划具体承办乙方委托的事务。因此,基于前述,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甲方基于乙方的财务状况为乙方制定理财方案,协助乙方执行理财方案,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对理财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条 理财服务费用

  1、双方约定,乙方就甲方提供的理财服务向甲方支付理财服务费 元人民币,并按照下列步骤分期支付: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

  (2)甲方向乙方交付书面理财方案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

  2、甲方为乙方制定理财方案、协助乙方执行理财方案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或查询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资格提供理财规划服务;

  (2)甲方所指定的具体承罗理财规划业务的理财规划具有相应的胜任能力,已经通过国家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

  (3)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理财规划师勤勉尽责,以合理的谨慎处理乙方委托的事务;

  (4)甲方及其指派的理财规划师保证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乙方的隐私或商业秘密不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披露;

  (5)甲方及其指派的理财规划师与在理财方案中所推荐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机构无雇佣关系或其他任何具有经济利益的合作关系,如此后发生前述任何一种或数种关系,则甲方将及时向乙方披露。

  2、乙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理财服务费;

  (2)乙方向甲方提供与理财方案的制定有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该信息真实准确;

  (3)乙方为甲方协助其执行理财方案提供一切便利。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收取理财服务费;

  (2)甲方对其制定的.理财方案拥有知识产权,除乙方自己使用外,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许可给任何

  第三方使用,或在报刊、杂志、网络或其他载体予以发表或披露;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信息。

  2、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制定和向乙方交付书面理财方案;

  (2)协助乙方执行理财方案;

  (3)就理财方案的执行进行跟踪,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加以改进;

  (4)保守乙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如实向乙方披露已经存在的或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利益。

  3、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书面理财方案的权利;

  (2)要求甲方协助执行理财方案的权利;

  (3)要求甲方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改进理财方案的权利;

  (4)要求甲方保守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权利;

  (5)要求甲方披露冲突利益的权利。

  4、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依据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理财服务费的义务;

  (2)向甲方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3)为甲方协助其执行理财方案提供便利的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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