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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公司合作协议(精选31篇)

2024-07-18 21:38:45合同范本打印
演艺公司合作协议(精选3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一、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

  三、由乙方携同甲方积极运作,为加盟商营造好的市场环境。

  四、为规____市场,维护甲方产品的品牌形象,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进行监督,预防破坏整体市场。

  五、甲方有权对违规XX户采取关闭违规商户后台,撤销产品代理资质、扣除保证金、停止供货等必要手段。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渠道范围内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代理业务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商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声誉。

  二、乙方客户出单后,应及时向甲方通知,并认真做好向甲方下订单,确认订单的工作。

  三、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培训或者从事其他相关工作的,甲方可根据协议内容给予帮助。

  四、于每次进货前支付甲方______%的货款,每月月末支付完当月货款。

  五、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者总代理等垄断性、排斥性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更不得做任何超出协议内容及经营范围之外的本业务不相关的事。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代理条件

  1、当地网络条件具备,具有培训、策划、经营实力的个人或企业、公司、熟知电商相关知识或工作经验者。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良好信誉的商家。

  3、勇于承担责任,具备开拓发展能力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合作细则

  1、代理级别:

  (1)高级代理商:可享受上架产品分销价格的8折。(分销价格已打折)

  (2)中级代理商:可享受上架产品分销价格的9折。

  (3)初级代理商:可享受上架产品分销价格。

  2、政策:

  (1)高级代理商:以分销额度每季度的______%返点。

  (2)中级代理商:以分销额度每季度______%的返点。

  (3)初级代理商:厂家每月特推______款产品,销售后获得分销额度______%的返点。

  3、任务:

  (1)高级代理商:分销额度不限,如若连续______个月无销售,将会扣除______%保证金退还余下保证金,并取消授权。

  (2)中级代理商:分销额度不限,如若连续______个月无销售,将会扣除______%保证金退还余下保证金,并取消授权。

  (3)初级代理商:分销额度不限。

  4、售后政策:

  (1)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产品质量问题_______年质保。

  (2)在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

  (3)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商家,乙方应加入甲方公司的运营平台,接受厂家所在公司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争议解决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到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其他

  1、协议签署地位______市。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日起生效。双方各执______份,复印件无效。

  3、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附上,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负责人(签字):地址:电话: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地址:电话: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演艺公司合作协议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银行(注册地址:)

  乙方:某某航空公司(注册地址:)  某某银行与某某航空公司本着优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发行联名卡,并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

  一、联名卡的发行

  (一)联名卡的名称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负责受理联名卡的申领。经对申领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发卡。

  (三)联名卡是甲方的财产,甲方有权取消或暂停联名卡的账户。

  (四)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推荐联名卡的持卡人。

  (五)联名卡的发卡对象为个人和公司或单位两类。

  (六)联名卡有效期为一年。

  (七)联名卡的卡面设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用和制卡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开立账户。

  二、联名卡的使用

  (一)联名卡的使用必须遵循《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章程》和甲方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包括结算有关收支款项、计算利息、追收欠款、寄发对账单等,并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向持卡人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年费等)。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各受理联名卡的售票网点提供有关授权、清算设备和相关的单据,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

  (四)乙方同意: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包括西单售票处、呼和浩特售票处、天津售票处和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大连、成都、青岛、西安营业部以及正在筹备中的哈尔滨、南京营业部都应与中国银行当地分行依据本协议签署联名卡的特约商户协议,以便受理联名卡,受理的方法及程序应遵循甲方的业务规定。

  (五)联名卡具有长城卡的所有功能,并享受协议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三、合作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一)联名卡持卡人在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国航国际航线及国际联程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5折优惠,购买国航国内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8折优惠。

  (二)甲方的分行将不定期为联名卡持卡人举办优惠消费活动,比如在甲方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可享受折扣优惠。

  四、结算和商户手续费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及其售票网点提供联名卡交易的结算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商户手续费

  联名卡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交易额的0.5%。

  (二)对于联名卡的购票交易,甲方同意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票款划出。

  五、保密条款

  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有义务对其获知的联名卡持卡人有关信息保守秘密,并承诺其所获知的上述信息只能用于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其他人或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及有关国家权利机关执行公务需要获知有关秘密的除外。

  六、联名卡的市场营销

  (一)甲方在乙方的售票网点、航班或候机室进行联名卡有关的市场调查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二)甲乙双方除各自进行一些有关联名卡的促销活动外,还应共同策划、实施一些联名卡有关的促销活动,费用分摊。

  (三)甲乙双方有责任在各自的宣传媒介上对联名卡进行宣传和推广。

  (四)乙方同意在其售票网点、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资料。甲方同意在其指定的营业网点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资料。

  七、数据交换

  (一)甲方同意每月向乙方提供联名卡发卡数量及购票交易总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交易笔数及金额。

  (二)乙方同意及时将其各航线的公布票价和销售票价提供给甲方。

  八、协议的修改

  (一)协议任何一方如希望对协议进行修改,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另一方。

  (二)除非由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确认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改变或修改。

  (三)一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变为无效、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具有充分效力。

  九、非竞争条款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乙方有权在上海市保留与另一家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发行联名卡的权利。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乙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甲方分行在本协议签约前已与当地航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一、仲裁

  如果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协议有效期和生效条款

  协议有效期 年,自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终止条款

  (一)如果协议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可以提出对损失的描述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另一方应以积极的态度解决。如果双方未在60天内解决此事,提出索赔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请求,自提出书面终止请求之日起,甲方停止发行联名卡,满一年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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