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精选30篇)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篇17
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篇18
根据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 )、( ),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条原为:“公司在 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 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公司。
二、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_____________ 万元。”
现改为:
三、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条原为:“公司股东共_____________人,分别为_____________ ”。
现改为:“ 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_____________章第_________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篇19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公司设执行董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各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广州市 区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