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精选30篇)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