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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精选35篇)

2024-09-15 03:28:38合同范本打印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精选35篇) 第一条总则1.1.abc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_(以下简称甲方);def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三)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各方责任

  (一)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协议各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三)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考虑是否需设立董事会还是执行董事即可)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方推荐监事,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考虑是否需设立监事会)

  第五章协议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第十六条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协议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二)协议各方投入新设公司的资金,均为协议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三)协议各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新设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第十七条新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一)新设公司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第十八条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七章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章本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三)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协议各方在签署。

  第十二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新设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公司章程(附件一)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要求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或传真发至其他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协议各方地址如有改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一方按照本条款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

  第二十八条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筹划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新设公司的设立工作。

  (以下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签署页,无正文)

  发起人(章):_____________发起人(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 篇6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鉴于:

  1、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工业过程控制智能化与信息化软硬件解决方案为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双软认证企业,具有丰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优势,公司的核心产品是一套基于现代控制理论的多变量控制与高端优化的工控软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数据平台;杨*丽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市场开发能力,其个从事的锅炉销售及相关配套业务,在中国北方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杨*丽决定在大连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名称暂定为大连市奥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最后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为明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精神要求,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1、甲方: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褚*雷

  住 所:厦门市沧海区新园路120号

  2、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目标公司名称:大连市奥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三条目标公司拟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ⅹⅹ路。

  第四条目标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改变世界(Innovation

  changes world)。

  第五条目标公司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拟定经营范围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主营:锅炉节能系统、锅炉销售及安装调试、中央空调节能系统、空调销售及安装。

  第六条 目标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公司。

  第七条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及认缴

  1、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30万元现金出资,在目标公司中占30%的股权;

  (2)乙方以70万元现金出资,在目标公司中占70%的股权。

  3、目标公司成立后,向甲乙双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杨*丽作为代表人,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工作:

  1、进行目标公司设立的可行性论证;

  2、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3、制作设立目标公司的各种文件;

  4、全权办理目标公司设立的一切事宜,并依法获得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及同意;

  5、其他一切具体事宜。

  第九条 目标公司的设立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目标公司依法设立时,该费用计入目标公司成本,由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甲乙双方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条甲乙双方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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