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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用24篇)

2024-09-30 06:25:28合同范本打印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用24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险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篇5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    

  第二条________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____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X病(ad)或感染艾X病病毒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________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

  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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