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精选8篇)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应收账款的登记与通知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第三方妨碍
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应收账款进行没收、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拍卖,或者质押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二、质押应收账款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
第七条 专用账户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专用账户,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应直接支付至该专用账户,为乙方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且乙方有权扣划该账户内资金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在债务人全部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前,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专用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开户行:
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甲方应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中将上述专用账户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要求其将全部应付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通知应收账款付款人变更应收账款收款账户。
如果应收账款付款人将任何应收账款付至上述专用账户款项以外的账户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甲方付款,甲方应将收到的款项付至上述专用账户。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违约,乙方有权处分质押应收账款。甲方特此同意:
(一)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其作为质权人而拥有的全部权利。
(二)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实现质押应收账款,并由甲方承担一切费用:
1.处分质押应收账款并取得处分所得;
2.聘请有关机构拍卖全部或部分被质押应收账款;
3.行使应收账款项下的担保权利;
4.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乙方付款;
5.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三)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应收账款项下或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所有款项;就有关质押应收账款的事宜提起或参与诉讼或仲裁,甲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乙方要求书面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提起或参与诉讼或仲裁以及签署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甲方同意承担一切相关费用;行使与质押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权利。
二、甲方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应收账款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应收账款为前提条件。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四、无 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 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 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五、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七、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八、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九、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处分质押应收账款;
5.要求应收账款付款人直接向乙方付款;
6.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