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协议书(燃煤)(精选30篇)
(ii) 自乙方支付这些款项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偿还这些款项之日,
(i)项中款项的利息应按固定资产贷款在市场中的利率以人民币计算
(b) 如果甲方在服务期开始日期当日或之后违背本协议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全部下述返还款:
(i) 未支付的全部年费余额,按终止之日与服务期开始日期第______周年之间的期限计算;
(ii) 所有因乙方预备履行本协议,根据审慎操作原则所合理发生的,乙方支付、花费或缴纳的款项;
(iii) 自乙方支付这些款项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偿还这些款项之日,
(iii)项中款项的利息应按固定资产贷款在市场中的利率以人民币计算
21.2.2 在不违背第21.1条的前提下,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根据第20.5条终止本协议的,在根据第20.5条发出的后一封通知的截止之日或视为收到通知之日的30天内,甲方有权一次性收取相当于以下二者间差额的款项:
(a) 与实施或获取服务以替换本协议项下服务有关的,自开始日期至______年 日,甲方合理产生的所有成本及费用;
(b) 如本协议继续生效,自开始日期起,至______年 日,本协议项下所有甲方对乙方应付的款项
21.3 非排他性救济措施
一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终止本协议的权利不得妨碍该方采取本协议或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救济措施。救济措施是非排他性的,一方行使或无法行使一个或多个救济措施不限制或妨碍该方行使或放弃其他救济措施。.
21.4 损失赔偿额上限
不损害本协议第4.7条所规定的责任限额::
21.4.2除了本协议21.4.3条的约定,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或产品丢失或损坏责任,除了本协议4.7条项下的责任,无论是产生在合同、民事侵权行为中,还是任何其他法理中,对于每项索赔或因同一事件或相关事件引起的连续索赔均应被限制在乙方的责任限额内,包括所有的技术、法律和其他专业费用。如果是乙方故意违约的情况,乙方的责任限额应增至乙方故意违约限额。
21.4.3故意违约限额
21.4.4对于每项索赔或因同一事件或相关事件引起的连续索赔,乙方在本协议11.10条项下的责任总额应限制在(a) 一百万美元(US$1,000,000),或其他等值货币,以其中较低者计;
21.4.5不受本协议第21.4.1条的限制,且根据本协议第5.7.2条,如果乙方没有违反审慎操作原则,则乙方对单纯因产品的自然性质或产品的包装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产品的任何丢失或损坏责任应根据产品的替代价格减去残值进行计算。
21.5 减损义务;不代表承认责任
21.5.1甲乙双方承认在损失发生时,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最大限度内减轻各自的损失和/或潜在损失。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乙方能找到一个替代客户,甲方有权对且仅对乙方与该替代客户在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订立的任何合同所产生的实际的、且被实现的利益在应付的损失赔偿额中予以扣减。该利益应扣除乙方订立这样一个合同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包括直到签订该合同时的维护成本、市场营销成本和重构成本。
在任何损失或损害发生后,一旦实际可能,双方应对任何保险损失顾问开展的任何调查进行配合和协助。
21.5.2双方均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付款或赔偿不代表双方已承认责任或承认任何第三方的索赔。
第22条 不可抗力
22.1 不可抗力
22.1.1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只能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成本履行的,其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七(7)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同时双方应尽最大的可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自身的损失。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或迟延履行本协议,由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且此种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不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宣称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最短的可能的时间里尝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到影响的义务。
22.1.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暂时不能履行的,则该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不受处罚地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相当于因该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时间。
第23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形成、效力、解释、执行、修订和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4条 争议解决
24.1 协商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一方依照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要求后,这种协商应立即进行。如果在此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经任何一方以通知的形式向另一方发出要求,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24.2 仲裁
24.2.1仲裁应选定三名仲裁员,其中甲方选定一名仲裁员,乙方选定一名仲裁员,这两名仲裁员需在发出或收到仲裁要求的30天内予以选派。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如果双方未能选定第三名仲裁员的,则该第三名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进行挑选。在选定首席仲裁员后的30天内,如果任何一方仍未选定自己一方的仲裁员,则该名仲裁员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进行选定。
24.2.2仲裁用英语进行,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但是如果任何仲裁规则与本条款冲突,包括关于仲裁员的选派条款,则本协议第24条的效力优先。
24.2.3双方应相互合作,完全披露和提供另一方要求的与此类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仅当该另一方受保密义务约束时除外。
24.2.4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不得上诉并妥善处理了仲裁费用及所有相关事宜的。
24.2.5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庭根据本协议第24条作出的仲裁裁决。
24.2.6在争议解决期间,无论该争议是不是第24条提到的行动的对象,双方均应在其他方面继续履行本协议,但乙方无需继续提供操作服务,除非甲方已足额并及时地付清了甲方根据第7条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
24.2.7本协议第24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25条 通知
一方根据本协议要求发出的通知或其他书信应以中、英文书写,可由专人递送、或以挂号信(预付邮资)、快递或传真的方式发送至收件方以下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a) 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送达之日被视为有效递送,但如果另一方宣称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则宣称已送达该通知的一方应提交被任何授权代表收件方公司接收通知的人所签收的收据作为证据。
(h) 通知以挂号信(预付邮资)方式邮寄的,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七(7)天视为有效送达,但如果另一方宣称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则宣称已送达该通知的一方应提交邮政当局签发的适用挂号信邮寄标签作为证据。
(i) 通知交快递发送的,在快递发送后的第三(3)日视为有效送达,但如果另一方宣称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则宣称已送达该通知的一方应提交快递机构出具的货运单作为证据。
(j) 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送达日(以该传真发件人的传真确认表上确定的日期为凭)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视为有效送达。
为通知的目的,各方的地址如下:
甲方
地址: ______
中国上海
邮编: ______
联系人: 总经理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职务: 总经理
抄送副本至:
贷款人
地址:由乙方告知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更改其服务地址并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26条 语言
26.1 有效性
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签署。两种语言版本同等真实有效。各方承认业已审阅协议的两种版本,且它们在一切重要方面完全相同。但为解决因本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以英文文本为准。
26.2 副本
本协议每种语言签订4个副本。
第27条 转让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不给予或拖延此种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利益、所有权和利息转让给贷款人或以其他方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各方同意对这样的转让和与这样的转让有关的该方当事人和贷款人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其他文件予以同意。
第28条 条款效力独立
在不违反上述27条的前提下,双方应确保其各自继承人和受让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受本协议的约束,并将代替被承继或受让的一方履行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