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发行权许可使用合同(精选24篇)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第三十三条 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十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文本由_____(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影片发行权许可使用合同 篇12
甲方(被许可方):
乙方(许可方):
甲方:(被许可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传真:
乙方:(许可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乙方是文字作品《 》(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甲方有意将乙方文字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并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乙方表示同意;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
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利:
1.1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
1.2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在 地区发行(播放);
1.3甲方还可以将其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发行,同时也可以以网络的形式发行该电影【电视剧】。
二.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
2.1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元;或 。
2.2版税:每个拷贝人民币元;或 。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天内,向乙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其余部分在电影【电视剧】摄制完成后天内付清。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三.作品的交付
乙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
乙方授权甲方使用文字作品的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可以根据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文学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作品;若甲方希望聘用乙方担任改编文字作品的编剧,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的《聘用编剧合同》。
5.2对于文字作品,甲方仅享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乙方所授予的权利,甲方不得超越乙方授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
5.3甲方行使乙方向其授予的权利,不得损害乙方及其文字作品的其他合法权益。
5.4在摄制电影【电视剧】的过程中,甲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乙方担任顾问,为甲方的拍摄工作提供咨询服务。乙方的酬金按日结算,标准为每天¥元。乙方担任顾问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5.5甲方承担摄制上述文字作品所需要的费用,并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电视剧】的推广、宣传。
5.6甲方对电影【电视剧】片名和署名的确定方式,应该征得乙方的同意。
5.7甲方为推广以上述文字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有权根据电影【电视剧】(电视)剧本编写、发表内容提要和海报。
5.8根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其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5.9根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的著作权,按照甲方与改编文学剧本的编剧之间的约定由甲方或编剧享有。
5.10甲方为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的宣传、推广需要,有权使用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以及乙方的姓名和肖像,无须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亦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但仅限于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5.11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字作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的费用。
5.12甲方应于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后期制作完毕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13在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以继续发行根据上述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
5.14如乙方将本合同第1条规定的权利授予其他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依法享有在根据其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6.2乙方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而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
6.3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得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6.4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拍摄上述文字作品,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为。
6.5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具体数额为。
6.6甲方应在日内开始上述文字作品的拍摄,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6.7乙方有权无偿获得根据上述文字作品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剧照或海报。
七.权利转让
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年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文字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行使;否则,即丧失优先受让权。
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八.保密
在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
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
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若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本合同继续生效,乙方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监护人或继承人享有或承担。
十.双方保证
10.1甲方:
10.1.1保证其具有摄制电影【电视剧】的法定资格;
10.1.2保证其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10.1.3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10.1.4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