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用工合同集合(通用29篇)
十、其他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如有违反,则所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经济损失。
2.本协议未经事宜,或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签字):
有关用工合同集合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乙方:
性别:民族:文化程度:
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户籍地址: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
本单位起始工作年限:
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小时。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内容为。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
五、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合同期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提前通知期、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有关用工合同集合 篇5
附件: 1.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3.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4.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5.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或终止)备案职工名册 7. 审核备案流程 8.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登陆、注册及使用方法
沈阳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工备案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用工备案: -2-
(一)中央(法人单位)、部队驻沈企业;
(二)市直各单位、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三)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
(四)驻沈各金融机构。
除上述用人单位外,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用工备案。
第五条 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信息:
(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性质、经济类型、职工人数、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护照号码、参加社会保险等;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终止或者解除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用工备案: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法定终止、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退市等注销的。
第七条 用工备案采取网络申报与直接备案相结合的方法。 -3-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申报后,持相关材料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用工备案手续。
新组建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从系统中打印的加盖公章的企业信息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需要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被招用劳动者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四)招用失业人员,需持劳动者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个月内办理用工备案的,须持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五)招用应届或毕业二年以内大学生的,需持毕业证或报到通知书(毕业二年以上的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招用外国人的,需要提供其本人护照、外国人居住证和就业证;
(七)调入劳动者,须持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 -4-
明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八)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
(九)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2份(附件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2);
(十)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件。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已鉴证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
(三)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3)。
第十条 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原件;
(三)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有关用工合同集合 篇6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受聘教师):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常住地址:
为了依法维护双方权益,明确义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议,特订立此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半年,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执行完毕,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否则,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