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务合同汇总(精选35篇)
甲方(接受劳务方):
乙方(提供劳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自身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仅需提前 天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 天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有关劳务合同汇总 篇10
一、贵公司可以将非专业性质的劳务用工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
参照国务院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
将其承包工程
完成的活动。 由此可见,承包方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注:该分包特指纯劳务作业,不涉及专业性操作),此行为不属于违法再分包。故贵公司可将工程中的纯劳务作业通过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但特别提醒,不能分包给个人,因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最终应由贵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用工风险。
1、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以及风险防范。
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对劳务作业分包的13个种类及其相应的资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贵公司在进行劳务发包时应对每种作业的劳务分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予以审查。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理,一旦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则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无论分包是否合法,这种连带责任是不能免除的,所以公司对分包单位要加强管理监督。
贵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具体可从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劳务资质证书等情况入手.
2、纯劳务分包合法,涉及主体范畴的分包为违法,分包仅限一次,不得二次再分包。
法律规定劳务分包是指分包纯劳务作业,即通常所说的包清工,但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日益扩大,劳务分包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包清工,而是伴随着材料采购供应、施工、安装的分包。这就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工程再分包合同,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
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
3、劳务人员伤亡的风险防控
实践中,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不规范、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
薄等诸多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而此时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必定深陷纠纷之中。
所以,建议贵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尽量做到:(1)、要求劳务分包企业与实际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合同、购买保险并报公司备案;(2)、即使没有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宁愿选择挂靠劳务公司的个人进行施工,也不要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
4、已经确认违法分包,业主可以选择解除总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公司若将劳务分包给个人,请完善相关用人手续,对外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
公司如果将劳务分包给个人系违法分包,为了避免由此导致的法律风险,建议公司直接与个人签署用工合同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是为了避免今后个人向公司主张劳动者权益,建议在签署用工合同的同时还要签署一份内部协议载明“用工合同实为无效,双方并
无劳动关系”。(但内部协议仅限公司保存)
购买保险,并不是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需要说明一点,这只能规避来自业主方面的法律风险,也就是只可以借此向业主证明没有将工程违法分包而已,但不能规避施工人员本身的风险,比如工伤,无论签署的是分包合同还是用工合同,只要施工人是个人,均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因为个人不具备用工资质和施工资质。
三 公司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种可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不同于劳务分包,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劳务公司,其人员也是劳务公司的人员,公司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分包的关系,但劳务派遣是公司的合法用工方式,不是分包。具体操作方式为:公司选择有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劳务派遣单位给公司的项目派遣员工,公司按人头数给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听从公司的安排,和公司本身的员工没有区别,只是人事关系建立在劳务派遣单位而已。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公司与劳动
者只存在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涉及劳动权益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用工成本和风险。但要注意,这些派遣人员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开展工作。如果公司要将个人分包的行为合法化,也可要求实际分包的个人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场,但须有劳务派遣单位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