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广告代理合同汇总(通用33篇)
6、代理期间,乙方不得承接甲方之竞争对手的广告代理工作。四、服务方式
1、甲方将具体的.营销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给予乙方后,乙方应根据甲方项目的开发、销售进度以及实际需要,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开发、销售进度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广告服务具体方案。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由双方高层共同参与的例会(在甲方处召开),评估当月广告效果,以指导未来的广告策略,同时配合市场变化修整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每周一次工作例会,以确定甲方工作要求和乙方服务进度计划。因实际需要,甲、乙双方都可要求召开会议,召开会议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会议过程,乙方应制作会议记录,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甲方。
3、广告投放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广告效果跟踪,必要时经甲方同意下,交由专业市场调查机构进行广告效果评估,由乙方负责监控,调查所需费用由甲方与市调机构结算。
4、乙方应随时应甲方要求提供最新的媒体价格、收视率、发行量等。
五、服务费用
(一)、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项目基本服务费。
1、项目基本服务费:
凯旋z项目固定服务费为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已含税金)。
2、上述费用已包括了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工作范围的所有费用(不含菲林输出、租用图片等第三方费用)。
(二)、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媒体广告投放,则由双方另行签订媒体代理协议。
(三)、甲方应于每月的15日之前支付上一月的服务费。
(四)、甲方支付乙方代理月费包含以下内容:
(1)广告代理公司及专业人员之工作费;
(2)企划人员日常为广告客户之企划工作费用;
(3)创意及平面设计费用;
(4)活动的监制费用(乙方所负责的活动)。
(5)由上述工作导致的行政开支(通讯/办公设备/美术材料/薪金福利)。
(6)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一切合理的相关费用(合同列明须由甲方另外支付的除外)
六、其他费用:(具体情况以单项合同为准)
1、影、模特儿、租片、喷绘制作、扫描、输出/打样、楼书印刷、促销活动中的各类制作项目等第三方制作费用,由甲方直接与第三方结算(如乙方制作的价格和质量更具优势,则乙方享有优先权)。如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媒介发布、公关活动和监督第三方制作,则乙方向甲方收取各项实际发生费用的5%作为监制代理费,然后在此基础上另加8.63%的税金(电视片制作除外),
2、甲方确认的市调项目以及媒介相关资料的购买,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3、由第三方印刷及制作的物料,乙方提供设计彩打稿一份及光碟盘一份。
七、知识产权:
1、按国家着作权法规定,乙方为完成本协议书约定工作范围的一切策划方案、平面设计及创作作品方案的着作权均为甲方拥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着作权费用,但乙方享有署名权。
2、乙方在合同期结束后,有把项目的创意、制作内容参加评奖的权利,所获得的奖励归乙方所有;在合同期满一年后,乙方拥有将策划方案对外公开的权利,但不得用于第三方项目。
3、所有由乙方提供、由甲方确认的创意概念、创作作品、文案、影视故事版本、调查研究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版权均属甲方所有。
4、乙方与乙方创作人员如因本项目创作而发生着作权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不得改变甲方拥有着作权的权利。
八、保密事宜
1、甲方向乙方提供部分资料为甲方商业秘密,甲方须向乙方说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和保密期限,乙方签名确认,对于确认为商业秘密的资料,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如因乙方泄密造成损失,甲方有权立刻解除本协议并索赔直至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2、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将任何已经甲方通过及确认但未付实施的策划及创意方案向第三方透露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因此而造成任何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解除协议的条件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予以及时纠正,如该方未能及时纠正,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提出解除协议方,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十、争议处理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合作双方一般不得随意终止全面代理关系及合同的执行,如任何一方希望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违约方将负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时,可向法院起诉。
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经乙方催款,甲方逾期达十天仍未支付时,乙方有权立刻终止合同。
十一、不可抗力
此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预见之不可抗力事件,以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可以免除责任;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五天内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