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产品开发合同(通用32篇)
七、交付、验收事宜
1、乙方自合同生效日个工作日之内必须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方案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并交付甲方验收及将APP投入试运行。
2、验收标准:____________
1)甲乙双方验收时,甲方按照需求标定的指标验收,没有指标的以运行甲方测试数据结果的正确与否为依据。
2)乙方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及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在三日内组织验收。甲方超过七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通过。
八、知识产权双方约定
1、甲方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负责。
2、甲方付清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后,甲方正式独立享有本APP项目的全部所有权。
九、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复制出售或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能交付开发成果或交付的开发成果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需求,甲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解除合同,乙方应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起七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2、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预付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协议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鉴于网站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和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2、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协议,经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内受到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终止履行。
十二、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有未完善之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仍解决不了,由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3、本合同的任何附件,经双方共同确认将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用户与甲方发生与技术无关的的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其一,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扫描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签字及盖章:____________签字及盖章: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关产品开发合同 篇4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__
第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__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__
⑴、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本协议书之效力、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2、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成为乙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订而将甲方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知识财产权授权予乙方。
3、非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或影印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至迟于确定本计划不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次日起10工作日内,由乙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甲方机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将机密信息销毁或删除;乙方并应于销毁或删除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予甲方,叙明其已完成该事实。
第四条、其它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