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成都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精选35篇)
七、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编制房屋公共设备、公用设施大、中修养维护计划。物业维修时,在保修期内按第十九条第四项约定执行,超出保修期的,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乙方负责实施。如本物业未建立物业维修资金或物业维修资金不足时,由本物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筹集。
八、每一年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布一次物业服务报告,向业户汇报本年度物业服务总结以及下一年度的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九、每一年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收支账目。
十、对本物业的公共设备、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在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当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不再继续管理本小区的,则在15天内,乙方应当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档案资料以及预交多的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乙方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一、房屋外观:保持原外立面效果,整洁美观,空调等外装设备统一位置安装;
二、设备运行:保证水电、电梯、安全消防监控设备运行正常,排除故障及时;
三、房屋及设备、设施的维护:
1、确保房屋主体结构不受人为损坏。
2、建立共用部位、公共设备、共用设施养护管理制度。
3、保证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备、共用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四、公共环境保洁:
1、公共场地保持清洁、无纸屑、烟头、积尘、泥沙等废弃物;
2、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消毒灭鼠;
3、定期进行虫害的灭除。
五、公共绿化:
1、绿地保持使用用途,无破坏、践踏、占用等现象;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无病虫害、无枯死现象。
六、社区秩序和交通车辆维护:
1、本物业区域内固定岗位24小时值班,不定时巡逻,秩序维护良好;
2、车辆进出、停放有序,道路畅通,各项记录齐全。
七、急修:30分钟内回应,并安排好有效措施;
小修:60分钟内回应,合格率90%以上。
八、甲方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合格率90%以上(通过民意调查或测评方式)。
九、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参照《 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中的 服务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物业法规或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执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和使用人的缴费(物业费用)标准及其它费用的补偿规定:(见下页)
一、物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说明
1
物业服务费
步梯房(多层) 元/m2/月
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指导价为准
预收一年
小高层电梯房 元/m2/月
高层
电梯房 元/m2/月
商铺 元/m2/月
2电梯维护费 元/月/户以物价局指导价标准收取预收一年
3电梯运行电费依据实际用电量按户分摊 按月收
4二次增压费用依据实际费用按户分摊 按月收
5公摊水电费依据实际用量按户分摊 按月收
6垃圾清运费住宅按相关规定标准收取按相关规定标准收取按月代收
商铺按相关规定标准收取
7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m2负责清理装修垃圾费用一次性
8装修期间管理费 元/户统一管理一次性
9公共维修资金 元/m2按政府定价标准收取代收
10电动车停放服务费 元/月/辆含充电费用按月收
11摩托车停放服务费 元/月/辆 按月收
12汽车车位租赁费地面: 元/月/辆
地下室: 元/月/辆收费标准以政府指导价及开发商补充协议为准按月收
二、以上费用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所有收取的费用可作为乙方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的开支。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收取的小区的广告费、停车费由乙方进行支配,用于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备以及弥补物业费的不足。
四、业主使用水电费的交缴方式
1、业主日常使用的水电费由乙方代甲方收取,按收取的实际金额返还甲方。
2、小区内业主的公共水电费先由甲方垫付,待乙方收到业主的公共水电费后,由乙方每个季度与甲方结算一次,并按物业公共水电表的实际使用量返还给乙方,物业用电专变的耗损由甲乙双方按各自的实际使用量的比例来分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第十九条,乙方可限期甲方解决或改正,逾期未解决或改正不合格的,经甲乙双方协商未果,乙方提前30日通知甲方终止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甲方可限期乙方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提前30天通知乙方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第七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十万元的违约金 ;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对方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战争、洪灾、火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起诉当地法院调解。
第三十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共5页,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一份给主管部门备案,具同等法律效力。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关成都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篇30
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产权单位)。
乙方是指:购房人(产权人)或承租人。
本物业名称: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
乙方所购买(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平方米
座落位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2.有权将本协议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3.监督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证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本协议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
4、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5.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代收维修基金。
6、负责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在保修期内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修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8、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9、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o、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11、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12、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