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付房屋租赁合同书(精选32篇)
8、乙方应如期将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限于租金、管理费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下列收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五条、水电费用
1、水电费用结合相关部门的规定以及物业的设备设施、结构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1乙方自行向供水供电部门申报分户计量水电费用,并由乙方自行向水电部门支付费用,此外乙方还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水电耗损和公摊费用;
1.2乙方未能自行申报分户计量水电费用的,则由甲方或甲方聘请的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用按照水电表读数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单价标准计算,并且乙方还另行承担水电耗损和公摊费用。
1.3乙方未能自行申报分户计量水电费用的,则由甲方或甲方聘请的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用按照水电表读数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单价标准计算,并且乙方还另行承担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物业的水电耗损和公摊费用。
2、甲方或甲方聘请的物业公司于每月末对水电表读数进行抄表,将数据以及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通知乙方。乙方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上月的水电费用。如乙方对甲方或物业公司日的抄表读数以及公摊耗损费用有异议的,应当在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便各方进行及时核实。如乙方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同意甲方或物业公司计算金额。另行加则。
3、乙方同意:如乙方未能自行向供水代电申报分户计量水电费用的,如乙方逾期向甲方或物业公司支付水电费的,如逾期超过5日的,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停止向乙方供电或供水,有权阻止乙方使用供水供电设备。如乙方自行向供水代电申报分户计量水电费用的,但既不及时提出异议以便各方核对,又不支付水电耗损、公摊费用的,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提取相关金额用于抵扣水电耗损、公摊费用。在抵扣发生后,乙方按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补足保证金。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金、保证金以及物业管理费后将房屋按现状条件交付给乙方。如因乙方逾期支付首期租金、保证金以及物业管理费的,则甲方有权延期交付房屋,但免租期不顺延。如乙方逾期支付首期租金、保证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超过 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另行将该房屋出租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则向甲方赔偿缔约过失赔偿 元。
2、乙方在接收该房屋时,应当谨慎、适当地检查,如认为该房屋存在瑕疵缺陷时,乙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同时,该瑕疵缺陷并非安全缺陷,则乙方应当接收该房屋。在接收后,根据具体的瑕疵缺陷进行协商解决、修复。
3、在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合同届满任何一情形发生时,乙方应当于该情形发生后五日内向甲方返还该房屋。
乙方返还该房屋时,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办公用品用具、电器、空调等动产,在结清所有费用后由乙方自行搬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坏该房屋的装修以及不可拆除的设备设施。
4、如乙方逾期返还商铺的,经甲方催促乙方仍不返还该房屋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对该房屋内全部物品的所有权及处置权,由甲方自行收回该房屋,并自行处置该房屋内的全部物品,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装修
1、在不影响房屋安全、质量或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在开业前可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以及有关机电工程、平面设计、水电工程等应当事先提交甲方会审,并办理相关的装修开工手续,向甲方提交装修保证金¥ 元。该装修保证金在乙方装修完毕且无违约损害行为时,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如在装修完毕后乙方再次装修的,也应当事先向甲方进行报批,根据装修规模协商并支付装修保证金。
2、乙方的装修包括二次装修都必须保证不得变动整个物业大厦的安全和结构,不得影响到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和使用,不得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3、乙方不能对承租房屋原建筑物的结构(承重) 及基础设备进行改造, 如需管线改造,应事先与甲方协商,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改造。并提交装修后各装修图纸备查。
4、如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租赁,或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保持室内、地面、门面等装修的完整,乙方不得拆除,装修归甲方所有。
5、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及对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定期保养的义务。并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6、除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之外,甲方对该房屋不承担修缮义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第八条消防责任
1、 租赁范围内的卫生、垃圾清运、安全、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严格遵守消防责任,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品带入建筑物内储存或使用;乙方不得堵塞或妨碍建筑物内外的公共区域,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在不必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移动或清除障碍物。
2、 本合同
租赁场地已通过大楼整体验收,涉及二次装修后所需的相关消防备案、审核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
(3)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4)由于不可抗力该房屋毁损、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应支付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任何款项,每逾期一日则按应付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的,无论甲方是否催款,甲方均有权单方停止供水供电,或者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三个月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作为赔偿金。因乙方欠费等违约引起的诉讼纠纷所产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均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2、在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退回乙方履约金和该项目的装修投入,装修造价须提交正式票据供甲方审核,并按照租赁年限计算折旧费用,如无法审核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以装修当年为评估时点,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3、乙方在租赁期间进行的商务经营活动中,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及经济纠纷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4、如乙方在免租期结束未进场装修或装修工程完成量未达到50%的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一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 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 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授权、保密及通知
1、甲方如授权第三方商业运营公司负责与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乙方特此同意,第三方公司将根据甲方的授权行使甲方的部分权利。
2、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依法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包括法律或有关国家机关授权的单位)和依法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以及依法必须对公众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透露本合同内容和所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3、通知送达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各种形式。通知以及诉讼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或通讯地址为准(如本合同无载明地址的,法人则以注册登记地址为送达地址,自然人以身份证地址为送达地址)。一方发生通信地址变更,应在该事实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向本合同载明通讯地址发送的文件仍然视为有效送达,且由于地址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概由变更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