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场地租赁协议(精选34篇)
所租商铺内若有公共设备管井口,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入合理检查维修。如水管、闸阀、水龙头等设备(如有)出现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系物业管理公司派员维修,根据实际情况界定费用的承担。
乙方自有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并足以影响该商业项目其他电器线路时,应即时向甲方报告,并自行安排专业人员维修故障的自用电器设备。
乙方应对甲方的常规检查和设备维修保养给予协助;因乙方或其顾客造成该铺位(包括建筑结构)或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及承担维修费用,若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8 消防及安全
11.8.1所租商铺须遵守保险公司和消防部门建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保持该等消防设备处于有效使用状态。
11.8.2乙方对自身及其被许可使用所租商铺之人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完全的责任。如因乙方及其被许可人疏忽或蓄意之行为,导致任何人士身体受到伤害或导致第三者财物受到损害,直接或间接引致出租方蒙受损失,则乙方必须全额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11.9 关于转让本合同权利及转租所租商铺
乙方如需转让、转租全部或部分所租商铺需书面告之甲方,经三方签订协议后,方可转让、转租,否则转让、转租合同无效,乙方应当改正,如不改正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11.10关于店招灯光等亮化工程
为确保本商业项目整体的美观,所有店招、灯箱、灯光等亮化体的开启和关闭的时间都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12.装修或改建
12.1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管理机构作出的租户装修的有关规定,并在甲方交付承租场所之日起2个月内,乙方向甲方递交承租场所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并由甲方或管理机构认可。未经甲方或管理机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换甲方统一订造和安装的玻璃铺面、玻璃门及其上方之招牌灯箱和任何面向公共区域之装置及装修。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方可办理有关申请审批装修图的手续。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在乙方的合理要求下,甲方将协助乙方提交有关的申请,报批所需的资料、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对乙方是否取得各项批复、准许及许可不承担责任。在未获甲方事先书面批准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及陈设。
12.2 乙方同意按甲方所认可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并以良好及恰当的装修工艺对承租场所进行装修。除非得到甲方及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已被批准的设计图和详细说明。乙方装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对装修承租场所进行检查。经甲方检查符合设计标准及经有关部门(特别是消防)发出验收合格的证明后,乙方方可在承租场所正式开业,否则将被视为违约。
12.3乙方在完成上述装修后,如以后需要对承租场所进行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设备等,仍须参照上述第12.1和第12.2条的规定,在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
13.维修保养
13.1 甲方负责承租场所的内部结构和公共场地及其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养。
13.2上述维修保养由甲方进行并承担费用,但若由于乙方(包括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的行为而对承租场所的内部结构等造成的损坏,乙方则须承担有关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13.3甲方可在向乙方发出合理的事先通知后进入承租场所进行维护及维修;但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则无须发出事先通知且无须承担因强行进入租赁场所而致之损害。但甲方应尽谨慎注意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3.4承租场所的内部装修及各种乙方安装配备的设备需要维修保养,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14.特定违约行为
14.1 在承租期间,乙方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4.1.1 将其在甲方之装修用作抵押或变相抵押;
14.1.2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之进场装修时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于本合同规定的装修日十天内没有进场装修的,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三天内仍未开始装修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4.1.3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之开业日时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乙方于本合同规定的开业时间十五天内没有开业,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三天内仍未开业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4.1.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中途撤出所租铺面。
14.1.5 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其相关许可证照被有关部门吊销,且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无法继续经营的。
14.2 乙方有本合同第14.1条第14.1.3、14.1.4项所约定的情形的乙方应以总租赁期范围内的剩余租期租金加物业管理费之和的50%作为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14.3 如乙方在免租期内停业的,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第4年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
15.合同终止及承租场所的归还
15.1除非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在承租期满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当本合同被提前终止或承租期满时,乙方须将承租场所及其设施恢复至交付使用时的原貌(自然老化及合理损耗除外),保持完好无损,并交还甲方。甲、乙双方亦可同意保留在承租场所内的任何内部装修、装饰或附属物,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补偿或赔偿。若乙方未能在承租期满或以前或在本合同被提前终止后三十天内将承租场所恢复原貌(经双方同意保留内部装修、装饰或附属物者除外)及交回承租场所,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使用费(使用费为当时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的2倍)。
15.2在清场之前,乙方必须结清所有于本合同下尚未清缴的款项。清场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提出书面证明后,甲方将按本合同第8.4条退还乙方在扣除各项应付款项后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15.3乙方如在清场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甲方需提供进行上述扣款行为的依据。如果保证金不足抵扣,乙方得另行足额赔偿甲方。
15.4乙方在清场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甲方在承租场所内进行招租活动。
15.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之通知向甲方交付承租场所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之下,无论乙方是否在场,将承租场所内乙方之全部物品搬离承租场所,搬入甲方认为适当的存储场所,且有关搬离费、存储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负担。但甲方对所搬离物品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因甲方原因造成物品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16.法律责任
16.1 乙方在承租期内的一切活动,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须对甲方就乙方违反本合同而引致甲方所蒙受的任何损失(包括罚款、诉讼费、仲裁费及律师费等)承担赔偿责任。
16.2 乙方在承租期内的一切活动,均须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16.3 乙方在承租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亏损、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凡与商品供应厂商、客户及有关机构发生经济或行政往来,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16.4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借贷或以承租场所对任何债务进行抵押和设定第三方权利。
16.5乙方应对在承租期间由于其(含乙方的员工及授权人士)违约行为、过错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租金、出租承租场所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损害赔偿、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用等)承担责任。乙方须赔偿甲方就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声明及保证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可抗力及其它依法免责的除外。
16.6承租期内,若乙方发生清算或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收回承租场所,不予退还保证金并有权进一步向乙方追讨甲方所蒙受的其它损失。
16.7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租期范围内剩余租期租金加综合管理费之和的5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17. 免责条款
17.1发生下列情况,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免责,但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二十四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当地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交由对方。
甲方无须对由非甲方之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的包括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包括人身伤害)向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授权人士承担任何赔偿及其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