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租赁合同大全(精选34篇)
第三十条:乙方的保证
乙方保证该等装修工程不得影响该大厦内其他租客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八章:该单元返还时的状态:
第三十一条:返还时间及状态
1、乙方须在租赁期结束时或提前结束的当日内,把该单元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本合同规定,与原状一致或者甲方书面认可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现状)交还甲方(租赁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同时,须将通向该大厦各部分的钥匙(如有)交还甲方。
2、若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状态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对该单元作出合理的修缮;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开支及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把该等开支及费用视作债权,向乙方追讨。
第三十二条:延期返还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按三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单元返还于甲方,则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截止到返还时应付的租金等全部费用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单元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介费等。
第三十三条:拆除、改建或增设的设备、设施在返还时的特别约定
对于甲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仅供乙方使用的设备、设施,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增设;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终止时,乙方要自费自行将拆除、改建或增设的部分的设备、设施恢复至本单元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甲方亦可以在双方预先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按照现状收回;若乙方未获甲方书面同意而拆除、改建或增设设备、设施,甲方有权将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亦可要求乙方限期将其恢复原状。
第九章:转租、分租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转租、分租的限制
乙方不得分租或转租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或该单元之任何权益于任何其他第三人。经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除外。
第十章:放弃权利
第三十五条: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出售该单元;甲方需抵押该单元时亦无须书面告知乙方,且在该单元抵押后当事人协议处分该单元前无须征询乙方购买该单元的意见。乙方现明确地声明放弃任何法律赋予乙方的被通知权及购买该单元的优先权利。在租赁期内,该单元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并应保证受让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十一章:毁损
第三十六条:毁损责任的免除
1、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的原因造成该单元全部或其主要部分受到破坏、损毁,致使其不适宜使用或占有,且该单元在该等破坏、损毁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尚未得到重修或重建,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在前述情形下,甲方没有义务对该单元进行重修或重建。乙方可在该单元遭受该等破坏、损毁的次日起停止支付租金,对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应该将截止到不可抗力发生的次日起的剩余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返还乙方,并返还乙方的全部保证金。
2、在不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就由于上述条款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前的任何索赔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之条款的权利继续有效的前提下,及在不影响甲方及/或物业公司向乙方要求支付该单元遭受上述破坏或损毁前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按照本条规定发予的书面通知后,本合同将于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第十二章: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解除合同的免责情况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单元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单元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第三十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除应向乙方返还保证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1)若甲方超过30天仍未向乙方交付该单元,乙方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交付的该单元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该单元存在危及乙方安全的隐患;乙方由于上述两个原因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2、若甲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此前提下,甲方除返还乙方的保证金外,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如果甲方未能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除了向乙方支付上述违约金外,甲方还需再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单元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不影响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下列任何事件之一发生后的任何时间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合法地提前收回该单元或其任何部分,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有权继续追讨截止到甲方收回该单元之日止乙方应付而未付的全部费用及/或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若乙方直至交付日起计的第30天仍未前往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2)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在应该支付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的日期后的15天内支付该租金、管理费、其他费用,无论甲方有否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催付;
(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该单元的用途,或有危及大厦的安全或违反大众的道德标准、损害大厦形象等其他行为,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纠正的;
(4)乙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经甲方同意,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例外);
(5)任何人士向法庭申请对乙方进行清算且法庭受理该等申请;
(6)该单元内乙方的任何财物因法庭强制执行其判决而被查封;
(7)乙方中断、停止其业务达30天以上者;.
(8)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或修缮,或由于使用不当致使该单元严重损坏的;
(9)因乙方原因造成该单元主体结构损坏的;
(10)乙方擅自转租该单元、转让该单元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单元的;
(11)其他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 手册中乙方必须遵守或履行的规定的。
2、若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此前提下,乙方除必须向甲方支付其实际使用该单元期间根据本合同应付而未付的一切款项外,甲方还有权没收乙方的全部保证金;如果乙方未能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还需向甲方再支付相当于该单元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三章:保险
第四十条:约定保险
1、乙方应在租赁期间自费为该单元就其各种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要求如附件二。
2、乙方不得作出任何行为导致该大厦或其任何部分的火险或其他保险(包括第三者保险)无效;乙方亦不得作出,或容许他人作出任何行为致使该等保金增加。
3、倘该等保险的保金因乙方作出的任何行为而增加,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向乙方追讨因此而增加的保金。
第十四章:责任的免除
第四十一条:甲方责任的免除
乙方在此声明,除非下列任何情形是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直接引起的,甲方在下列任何情形下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1、该大厦或该单元的任何部分因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他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因电力、自来水、燃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他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他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等导致的任何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破坏或任何形式上的营业、贸易或利润的损失及任何其他责任。
2、若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单元的水(若有)、电、燃气(若有)供应或空气调节服务停止供应或该大厦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任何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甲方向该大厦或该单元提供的保安、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将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该单元或其内之财物的保安、保管,除甲方的过错外,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单元或其内之财物负责。
第十五章: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十二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要求或收取滞纳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收回该单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