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精选34篇)
一、委托事项
乙方承接甲方保洁服务,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愿委托乙方为其经营管理。
二、委托年限与租金
1、委托期限
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委托经营期间,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三、双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取得此委托经营之日起_________年内的经营管理权,甲方的所有权利不受乙方使用的影响,甲方在此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委托。
2、在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期间,乙方对该业务经营收益有权自行分配。
3、乙方接收该业务后,可按自己的意向对该项目的经营管理、债权债务全权负责。甲方同意乙方因经营的需要对保洁人员的培训、调整、购买_____,在委托时间后乙方将该业务完整交付甲方续约归还本公司。
4、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可找第三方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作、协议与第三方另签,甲方不得干预。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期限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利向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标准向乙方收取保质金。
2、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理念、模式、方法;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接受都市商业街的督察和整改意见并及时整改。
2、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五、条款违约
1、因该商业街的政策性原因,致使乙方无_____常营业或受其他损害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因都市商业街原因使该业务无_____常经营该委托自行终止,乙方有权撤出该商铺内的所有设施和物品。
3、在协议期内,乙方在管理等责任事故造成该业务的流产,造成甲方损失该业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业务总额_________%赔付给甲方并扣除乙方所押的保质金。且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依约交付保质金,乙方须依约缴纳保质金及其他费用。
5、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继续执行本协议,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不需支付任何违约金,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6、在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要对自身管理等做全面了解负责,并承担经营中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六、物业的交还
1、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双方应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前_________天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日期解除本协议。
2、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添置的相关用具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
3、甲方授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权利。
七、其它约定
1、委托经营期满后,若协议届满后乙方需续约的,按照市场行情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乙方有受委托的优先权。
2、委托经营期限满后,甲方将此业务作为自己经营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经营。
八、争议的解决
1、若因甲方原因该业务不能续签,本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任何费用,均须在本协议解除后的_________日全部返还给乙方。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的争议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协议的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委托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小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篇16
本合同双方为:
1.________(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定企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市________路____号。
2.________(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根据法律注册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
双方同意订立合同如下:
第1条 定义
经双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辞,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关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时,有以下之定义。
1.1 酒店--应解释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解释为依据本合同而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地址--应解释为大约有___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__市________路____号及_____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解释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施,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施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F.F.E--应解释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O.E--应解释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解释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解释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天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解释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 总收入--应解释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1.10 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
(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
1.12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