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通用32篇)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机制,制定相应措施,方便群众就医报帐。
第四条 甲乙双方要健全各种制度、完善所有资料,按时统计、及时报表。
第二章 甲方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具有以下权力权力和义务:
1.监督乙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法规政策规章的落实。
2. 为乙方及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指导(乙方需交全年补助金额1%的网络使用费)。
3. 为乙方及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帐。
4. 为乙方及时传达相关政策和提供政策咨询。
5. 对乙方不按相关政策执行的行为进行查处,一年内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连续两年评审不合格者,甲方有权暂停或申请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章 乙方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1. 乙方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制度,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资料齐全并收集整理归档。
2.乙方在医院醒目处要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要规范不能太小);设立宣传专栏,定期公示三级医疗补偿情况;设置投诉箱方便群众投诉。
3. 乙方在参合病人入院时,其责任医生和经办人要认真检查病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严防顶替假冒。
4.乙方在诊治病人时要热情和气、因病施治、规范检查、合理用药。严禁放宽入院标准(特别是挂床现象)、多收费、乱开药、滥检查特别是滥用大型昂贵检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检查时必须使用告知书),更不得为病人写假病历、填假清单、开假发票。
5.乙方诊治农合门诊病人时要使用规定的统一处方,收治住院的要严格按湖南省卫生厅颁布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书写合作医疗病历。对外伤患者的外伤原因应该在病历中做出如实记录。
6. 乙方要把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进行统一标识以示区分。
7. 乙方应按要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和住院率
(1) 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县乡两级自费药品分别控制在10%、5%以内。
(2) 严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数 按附表进行。
(3) 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 按附表进行。
(4) 严格控制次均床日费用 按附表进行。
(5) 严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