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工程监理合同(精选35篇)
第三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 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 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 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 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监理单位服务方未收到委托方的决定意见,可理解为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明确建议意见无异议,并将该建议意见视为委托方的决定。委托方对监理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 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 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五条 委托方的项目联络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
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50%。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
直接经济的损失额须经双方核实确认。
第七条 委托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违约赔偿金 = 因委托方违约而造成监理服务机构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
第九条 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十条 费用支付方式:
(1) 预付款:预付款占总费的30%,该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
进度款:进度款占总费的60%,按工期平均分摊到每_____,每_____底
支付一次,直到进度款支付完毕。
余 款:余款占总费的10%,在项目验收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2) 因监理服务内容变更所引起的费用变动,此变动增加的服务费用应在服务完成后一周内支付给监理方。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
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本合同争议的
协商、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四部分 附加合同条款
1. 一般情况下,监理服务机构是代表委托方的现场建设管理者,委托方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服务机构下达实施。
2. 在监理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方应保障监理方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 监理方承诺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规范,保证监理单位服务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 监理方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方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5. 委托方可规定,要求监理方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方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方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方为监理单位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上的建议和配合。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方附加的服务。
6. 承包方违约时,代表委托方向承包方追讨责任和赔偿。
第五部分 实施监理的方案和监理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
信息技术工程监理合同 篇4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与监理方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监理方_____份。
委托方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监理方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付款方
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信息技术工程监理合同 篇5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
一、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条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全部文件,即: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附件B、附件C以及其它补充文件或附件。
二、协议书由系列文件组成,其中的其它文件和其它附件是指签约双方一致同意增加列入监理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签约时必须在协议书中具体写明。协议书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如果出现矛盾,按监理合同通用条件第1.2.3条的规定,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而与该文件在协议书中的排列顺序无关。
三、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6.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C中,约定业主问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的期限和方式;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约定业主向监理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期限和种类。
四、签约双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在监理会同专用条件第5.2条中,约定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有关期限。
五、双方签约时确定的协议书终止日期,如果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变化,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此日期进行调整。
六、签约双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协议书副本份数,也可约定协议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1.6 第三方应主要理解为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实体或个人,即承包人。
1.1.7如果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时的职责和权力,此时监理合同应包括业主与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文件。
2.2.1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的正常的监理服务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明确规定其监理服务形式、范围与内容。
2.2.2改变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监理服务形式,或超出其范围,或增加其内容,双方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监理单位履行或提供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附加的监理服务,是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单位不得因其属于附加而加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