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范本(精选31篇)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项目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篇3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及内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下列第 项为乙方提供商务信息咨询调查服务:
1.商业咨询调查:□保险索赔咨询调查,□资信咨询调查,□资产追踪咨询调查,□企业危机事务咨询调查,□反不当竞争咨询调查,□风险控制咨询调查,□雇佣资质调查,□其他。
2.打假维权咨询调查:□商标、专利侵权调查取证,□调查假冒产品证据,□调查假货销售源头及存放仓库,□协助执法部门查处,□其他。
3.行踪咨询调查:□债务人,□侵权人,□利害关系人,□其他。
4.人员背景调查咨询。
5.商业欺诈调查咨询:□商业诈骗,□保险索赔诈骗,□网络诈骗,□集资诈骗,□其他。
6.债务调查咨询。
7.资产调查咨询:□不动产,□动产,□对外投资及债权,□分支机构,□知识产权,□出资状况,□其他。
8.其他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具有承接乙方委托进行商务信息咨询的法律资质和条件,因甲方不具有相应的法律资质而导致乙方受损的,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根据客户需求组成专业调查小组,为乙方展开商务信息调查服务;
(3)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与乙方沟通,按乙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
修改和完善各阶段调查成果。
(4)确保各阶段的调查和咨询工作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5)甲方不得将为乙方调查的商务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为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甲方联络并协助甲方开展商务信息调查咨询工作;
(2)为甲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
(3)对甲方各阶段成果提出建议性要求或修改意见,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甲方支付报酬;
(5)如果对委托调查咨询的项目内容、期限做出改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甲方及时调整工作。
第三条:收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商务信息咨询费用总计为 元人民币(¥ 元)。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总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 元)。
3.甲方向乙方交付工作成果,并经乙方书面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即人民币 元(¥ 元)。
4.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当向乙方出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式发票。
5.以上费用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在甲方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四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未作选择的,视为选择1)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就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以及对方基于和约或法律的原因对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资料和信息和知识产权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