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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私有住房买卖合同(精选35篇)

2024-07-13 23:34:05合同范本打印
县城私有住房买卖合同(精选35篇)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乙方购买的房屋位于____....

  第八条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 上水 。

  2、 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房屋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 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四条 房屋再上市交易

  房屋购买后又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无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城私有住房买卖合同 篇25

  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理人:

  代办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发[20__]24 号)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据地区关于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转让的相关规定:,甲方所购保障性住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条款,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房屋1、权属与坐落

  于竣工,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含地下

  室平方米、阁楼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出卖房屋享有合法权利;

  (2)该房屋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出卖人对标的房屋未抵押、未出租。

  (4)该房屋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5)甲方承诺所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其购买期限已满年,符合地区关于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资格条件,房屋出售后所需另行向政府部门补交的土地收益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6)房产经纪人特别承诺,就本合同交易标的房屋,已征求地区房屋管理部门意见,已取得经纪该房屋的同意。

  (7)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以下第种方式的赔偿金:

  (1)已付房价款一倍;

  (2)买受人全部损失。第二条计价方式、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房地产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地产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地产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

  (3)按照套计算,该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4)按照计算,该房地产总价款为。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房屋价款。

  2、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该房 屋 全 部 价 款 ; 首 期 房 价 款 人 民 币 ( 大写)(¥         元),应当于  年        月日前支付;以后各期分别于每月日支付该期款项(大写)

  元(¥元)。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大写)(¥元),占全部房价款的%。余款人民币(大写)(¥元)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3、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1、甲方应于接收到第期购房款后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在交付乙方房屋时,如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长退短补。

  第五条费用结算与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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