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的商铺租赁合同(精选33篇)
10-2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__个月的租金做为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10-6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个月的资金做为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一、其他条款
11-1租赁期间,甲方如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并且处分该房屋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11-2 若因政府调整规划等原因发生房屋拆迁,双方同意按照政府有关拆迁的规定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11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立即生效。生效后的____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上海____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向乙方提供备案证明的复印件;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4 甲方应按照国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租赁费发票。
11-5甲方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完成合同备案后的__个工作日内负责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乙方应全力协助办理好相关事宜。甲方也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乙方办理相关事宜。
11-6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保证不在本房屋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令、法规的事情;乙方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例;若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11-7 若乙方在本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9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1-10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11-11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五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两份,上海市____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国籍: 国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产权共有人(签字):
住址: 住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经纪机构名称(盖章):
经纪人姓名(签字):
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
附件一:该房屋的房地产证及平面图复印件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二:该房屋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约定
(粘贴处) (骑缝章加盖处)
新版的商铺租赁合同 篇16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商铺基本情况
地址:
面积:
范围:
可用车位信息:
可用展示位、广告牌位信息:
房产证号:
其它信息:
(上述可使用范围含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或"商铺")
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对应上述全部可使用范围的使用租金。
甲方保证上述商铺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二、商铺用途
1. 该商铺用途为:
补充说明: 作为乙方(乙方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注册的公司(公司名称: ;以工商登记为准)的经营地。
2. 工商登记: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该商铺不可用于工商登记;
(2)该商铺可用于工商登记,可用于乙方新注册的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
3. 如乙方将该商铺用于工商登记,则在租赁解除或终止时,则乙方应在30日内将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移出;如未能迁出的,乙方应按每月人民币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仍可要求乙方立即办理变更手续。
三、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2. 交房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前;交房日期与租赁起始期之间为免租期。
四、租金与押金
1. 租金标准:¥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租金标准的调整:
(1)自 年 月 日起调整为人民币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2)自 年 月 日起调整为人民币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3)自 年 月 日起调整为人民币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2. 押金标准:¥ 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3. 支付时间: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对应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对应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后依此类推(租金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
4. 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指定收款帐号
甲方指定收款帐号:
开户行:
户名:
5. 发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租赁,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则甲方应配合开具发票,但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向甲方额外支付。支付时间为:开具发票之前。
五、其他费用
1.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 、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结算。甲方可从押金中相应扣除。
2.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3. 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商铺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六、商铺的交付及返还
1. 交付:甲方应将商铺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商铺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 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商铺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如商铺不影响基本使用,则甲方不应拒绝接收商铺,但甲方在接收商铺之后仍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索赔损失、费用等。